避免“小錯重罰”,建議修改危廢處罰的相關條款
【谷騰環保網訊】《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法典草案》)近期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法典草案》的法則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沿用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中法律責任的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僅對第二款的后半部分作了修改。為避免生態環境執法“小錯重罰”的風險,筆者建議進一步對《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作出修改。
近年來,行政執法領域的一些案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從農貿市場幾斤芹菜被罰6.6萬元的爭議,“小過重罰”現象屢屢成為輿論焦點。對此,問題的解決應回歸立法完善。
《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相關活動;(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六)未按照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是關于違反有關危險廢物標識、申報、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應急等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刪除了《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中按照“所需處置費用”來計算罰款金額的規定,即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中(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這三種情形違法情節輕微,容易改正,一般不會造成危害后果,對這幾種情形至少處十萬元罰款,確實處罰金額太大,筆者認為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這也是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常常討論的問題。
例如,一些地方的汽車修理行業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而被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處十萬元罰款,這類新聞常見各種媒體。從事這些行業人員基本上只是初中畢業,文化低,加之生意不景氣,這十萬元罰款相當于他全年的利潤。
為優化營商環境,2024年2月9日,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這是第一次專門就“罰款”出臺文件,是一部專門規范“罰款”的重磅文件。
對此,筆者建議,將《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五)中“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列入(十三)的內容之中,修改為:(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同時,將《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十二項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作者單位: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態環境局 四川省通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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