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管排污、惡臭超標、未驗先投……
【谷騰環保網訊】畜禽養殖污染是農業面源污染的主要來源,也是引起流域水環境質量不穩定的重要因素。近期,全省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不斷加大對規模畜禽養殖行業的巡查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畜禽養殖污染類環境違法案件,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現發布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新化分局、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常德市生態環境局石門分局查辦的3起畜禽養殖污染類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化縣某農牧有限公司偷排養殖廢水和未按規定利用或處置豬糞渣案
基本案情
4月20日,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新化分局對新化縣某農牧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屬于規模養殖場,年出欄育肥豬1.5萬頭,存在兩個違法行為:一是在廢水處理站第一級沉淀池內設置有一個水泵,連接暗管將沉淀池未經完全處理的養殖廢水引出直接排放至外環境(非該公司消納土地)。二是該公司在養殖場周邊的農田違規露天堆放了大量豬糞渣,未及時利用或者處置。
查處情況
該公司將養殖廢水從沉淀池引出直接排放的行為和未及時利用或者處置豬糞渣的行為分別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婁底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5月12日對該公司處以罰款48.27萬元,該公司申請分期繳納罰款,目前已繳納第一期罰款15萬元。同時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該公司已拆除所有暗管,將排放的廢水抽回積糞池,對糞污濃度高的農田土壤進行清理,并升級改造污染防治設施。
案例二:衡南縣某農牧公司惡臭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基本案情
5月21日,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執法人員對衡南縣某農牧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時發現,該農牧公司調查時存欄5萬多頭生豬,西側下風向異味明顯。經有資質的監測機構依據監測技術規范對該公司氨和硫化氫等無組織廢氣惡臭指標進行布點監測,監測報告結果顯示,西側廠界外10米處,無組織排放的氨濃度最大值達3.73mg/m³,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廠界標準值1.49倍。
查處情況
該公司惡臭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衡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8月5日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8萬元。目前,罰款已繳納到位。該公司采取加大除臭劑噴灑頻次、更換實心圍擋、在氧化塘及應急池加裝噴霧設施等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后監測顯示,氨等無組織廢氣惡臭指標均已達標。
案例三:石門縣某種豬場未驗先投案
基本案情
3月8日,常德市生態環境局石門分局執法人員對石門縣某種豬場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種豬場建設項目于2020年11月取得《常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石門縣某種豬場生豬產業鏈建設項目6000頭種豬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告知承諾制)》,但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自主驗收,即于2023年7月投入生產活動。
查處情況
該種豬場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常德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實施“雙罰制”,于2025年5月30日對該種豬場所屬公司處以罰款46萬元,對種豬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罰款11.6萬元。目前,罰款已繳納到位。該種豬場已于2025年5月27日完成自主驗收。
典型意義
畜禽養殖行業的發展關系國計民生,對滿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保障食品產業穩定發展、促進鄉村振興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畜禽養殖行業迅速發展,部分養殖業主未按照規定安裝、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未規范處置養殖廢棄物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養殖業主是污染治理的主體,應切實承擔起污染防治的責任,堅持發展與治理并重,不能只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環境影響,應切實提升養殖行業的守法意識,實現養殖行業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良性互動。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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