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塑令與省環保條例起沖突 究竟誰說了算?
6月1日起實施的“限塑令”,連日來碰到了不少問題。根據“限塑令”規定,厚度不低于0.025毫米的普通塑料購物袋可允許使用。而《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則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一個是國家規范性文件,一個是地方性法規,前者允許,后者封殺,到底誰說了算?
規范性文件VS地方性法律 哪個效力大?
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福建省早就有了限塑的法令。2002年1月,修訂版的《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限期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曾參與討論塑料袋國標制定的福州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副會長丁少忠表示,“限塑令”中允許使用的塑料袋即一次性塑料袋。
而更早的2001年4月,修訂版的《福州市環境保護條例》由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飲具以及在環境中難以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食品袋和垃圾袋。”
相較國務院的限塑令,福建省以及福州市的環境保護條例明顯要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中稱,從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但并未“封殺”不可降解的塑料袋。
也就是說,國務院辦公廳的文與福建兩個地方性法規有了沖突。哪個效力更大?
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城鄉建設委員會有關人士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屬于規范性文件,福建省以及福州市的環境保護條例均屬于地方性法律,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大過規范性文件。
福州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副支隊長張鼎萍也持同樣的觀點,他表示福州商家應執行福州市相關規定,不得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大超市所用塑料袋 違反省市條例規定
一個不可爭辯的事實是,即便是在限塑令開始執行后,包括永輝在內的福州各大超市所提供的均是不可降解的普通塑料購物袋。此舉與國務院的限塑令并無沖突,但卻明顯違反福建的環境保護條例。此外,在集貿市場,大量使用的仍是用回收廢料制成的帶有異臭的劣質塑料袋。
法規頒布已經這么多年了,但市場亂象卻依舊。在采訪中,“缺失政府部門有效監管”成了頻頻被提及的問題。
上述省人大有關人士稱,環境保護條例作為基本法規,所包含的內容比較多,不可能對具體細節作出明晰闡述。而制定關于塑料袋的禁行條款,只是希望能夠達成一種美好愿景,但這更多地需要地方政府以及各級政府部門的通力配合。
但現在卻存在地方性法規不被重視的問題,此外,相關地方政府、部門也并未建立起長期監管機制,沒有更多的規章制度出臺。該人士坦承,我省以及福州市在執行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
對于塑料袋的監管,張鼎萍也稱,按照《福州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相關規定,此前福州各部門的分工是,質監管塑料袋生產,工商管流通,而環保部門管經營者的使用。“限塑令”實施后,各部門該如何監管,目前福州市環保局也正在等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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