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標準對制藥行業影響幾何
——專訪華藥環保研究所副所長任立人
為適應環境管理需要,我國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正在由以綜合性排放標準為主向以行業性排放標準為主轉變。而制藥行業是我國六大重污染行業之一,針對其制定行業性排放標準迫在眉睫。
我國從2002年起開始制定《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計劃和任務,并確定了參與單位,其中就包括華北制藥集團環保研究所。經過幾年的研究和論證,《標準》于2007年出臺了征求意見稿,2008年8月正式實施。
那么,《標準》相比之前執行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有哪些特點?制藥行業污染治理現狀如何?《標準》的出臺對行業發展有何影響?記者近日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參與制定《標準》的國家環境保護制藥廢水污染控制工程技術中心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華藥環保研究所副所長任立人。
《標準》具有前瞻性
記者了解到,與之前制藥企業執行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相比,2008年發布的《標準》不僅更為細致地對污染物進行了劃分,而且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更為嚴格,其主要指標均嚴于美國標準,發酵類企業的COD、BOD和總氰化物排放要求與最嚴格的歐盟標準接近。
之所以要把《標準》制定得如此嚴格,任立人表示,制藥業是快速發展的產業之一,我國制藥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布局分散、產品競爭特別激烈。由于我國制藥業在新藥研發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落后,產品相對處于低端,利潤較低、重復建設現象較嚴重。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以犧牲環境來換取自身發展,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任立人認為,這一《標準》的設定完全是從區域環境承受能力來考慮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行業如何適應新標準要求?
當記者問及當前整個行業污染治理的現狀如
何時,任立人的第一句話就是“近兩年來,全行業一直在為實現廢水達標排放進行努力”。他表示,目前多數非化學原料藥類型的生產企業(如制劑類、中藥類、生物工程類等)基本能實現達標排放;而發酵類、化學合成類原料藥生產企業中,僅有少部分企業的外排口能直接達到行業《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多數企業則是通過尋求與城市或園區污水處理廠合作的途徑,將達到城市或園區污水處理廠進水要求的企業污水處理站出水,與城市污水混合后進行深度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 B 18918-2002)一級A標準后排放。
在談到大部分發酵類、化學合成類原料藥生產企業外排水難以直接按照行業《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達標排放時,任立人認為,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兩個方面:
首先,從產業特點來看,制藥行業比較復雜。相比造紙、石化等基礎產業,制藥業的產品種類繁多、規模小、生產過程復雜,在國家發改委制定的藥物年鑒中,藥品被分為24個大類,而每個大類又包含上百個品種。因此,污染源種類也很復雜。制藥行業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其污染治理的難度很大。
其次,《標準》的嚴格性也是制藥企業難以短期內達標的原因之一。此次制定的標準非常嚴格,甚至比美國的相關標準還要嚴格。因此,制藥企業需要一定的時間改進技術,消化成本。
“在制定《標準》的過程中,我們對制藥企業進行了調查,情況并不樂觀。以發酵類為例,能達到排放標準的企業寥寥無幾。但制劑類制藥企業中,大概 80%~90%是可以達標的。”任立人說。“我們相信,通過技術進步,最終制藥業將會適應新標準,取得長遠發展”。
促進制藥業優勝劣汰,有序發展
新標準對于利潤率本來就很低的制藥業來說,無疑是一枚重磅炸彈。雖說肯定幾家歡喜幾家憂,但憂慮的一定是多數。未來,《標準》將對行業發展產生哪些影響?
任立人說:“《標準》對于一些本來就不規范、以犧牲環境來換取自身發展的制藥企業來說,受到的影響相對會更大,并且最終會被淘汰。而對于一些規范的制藥企業來說,雖然新標準也意味著企業生產成本的增加,但通過技術創新,這些成本可以被消化,企業最終將實現健康、綠色發展。因此,環境標準起到的第一個作用就是優勝劣汰,可以促進行業競爭更加公平,發展更加有序。”
“從長遠來看,環境標準的出臺對制藥行業來說,是發展的內在動力。”任立人表示,在今后的發展規劃中,環境因素將成為制藥企業必須要考慮的重要經營要素之一。首先,要考慮環境發展空間問題。比如,制藥廠的選址是不是合理,在企業外排口不能直接達到行業《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情況下,下游有無運營良好的污水處理廠可以尋求廢水混合進行深度處理的合作。其次,應考慮環境容量問題。這將促使企業加快節能減排、優化調整產品結構,促進產品升級。“最終,《標準》將促進企業加快技術研發、技術創新的步伐,全方位實現綠色產業的發展。”任立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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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很嚴
制藥行業的污染尤其是化學原料藥生產的污染較重。我國從上世紀50年代起就開始進行“三廢”治理工作。
但是在2008年以前,制藥行業沒有全國統一的排污標準,執行的是1996版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這一標準將制藥工業劃分為生物制藥工業和化學制藥工業。
經過多方論證和征求意見,2008年8月1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正式實施。這是國家首個專門針對制藥工業廢水排放發布的環境新標準,此前專門針對醫藥行業的標準一直處于真空狀態。
按照《標準》要求,原料藥行業的廢水排放標準被大幅加嚴,企業排水若不達標則面臨停產整頓。
同時,《標準》細分為發酵類、化學合成類、提取類、中藥類、生物工程類、混裝制劑類等類別,并分別制定了標準,同時將啟用“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概念檢測企業排放的廢水是否達標。生物藥和原料藥排污標準較以往有很大提高,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更為嚴格,其主要指標均嚴于美國標準。發酵類企業的COD、 BOD和總氰化物排放要求與最嚴格的歐盟標準相接近,其中COD排放標準由首次征求意見時的150毫克/升,降到了120毫克/升,而更早之前《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限值則為300毫克/升。
另外,考慮到現有制藥企業對新標準有一個適應階段,標準的執行對于新、老藥企采取了區別對待的辦法,并規定了過渡期標準。比如,發酵類、化學合成類企業過渡期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為200毫克/升。按照規定為現有企業留有兩年過渡期,而新藥企則從一開始就要執行這一《標準》。即2008年8月1日起,新建制藥企業開始強制執行這一《標準》,現有制藥企業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執行過渡期標準,到2010年7月1日起按照這一《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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