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示與借鑒可持續的水資源管理是方向
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政治經濟制度以及流域具體情況不同,各國的流域管理體制也呈現出不同的特色――既有對流域進行統一立法的,如日本,也有以單條流域為對象立法的,如美國;在流域管理機構設置上,既有集中統一的模式,如美國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也有合作性質的流域管理委員會。總的來說,盡管各國流域管理體制不存在最佳的標準模式,但是,各國的流域管理在某些方面也正逐步趨同,這對我國建立新型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體制機制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從單一的污染控制轉向綜合治理
國外的流域開發管理基本上走的是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即經歷了大規模水資源開發導致流域水質惡化,然后加強工業污染控制和水資源的保護這一歷程。目前,國外流域管理基本由以水污染綜合防治,水生態環境的恢復為目的的管理轉變為可持續性的流域水資源―環境―生態的綜合管理;從單純重視河流自身轉變為對整個流域區域的管理;從專門規范流域水資源逐步演變為統籌考慮流域內所有環境資源要素,從流域生態系統整體功能進行流域管理,強調流域生態保護與流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從經濟、環境、社會問題的角度進行流域生態系統的綜合管理。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密西西比河流域的管理就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目標,系統地開發流域的水資源以及其他資源;第二階段以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為目標,恢復流域生態,控制和減輕流域的環境污染;第三階段強調在實現前兩個目標的同時,還確立了流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以此實現流域的綜合管理。例如,田納西河流域采取把防洪、航運、灌溉、發電、造林、旅游、工業和農業綜合在一起統籌安排的做法,圍繞治理河流的水污染和保護水資源而采取措施,綜合利用以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協調好工業、農業和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協調好整體與局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關系。
法國的流域委員會和流域水資源管理局也實行包括從水資源的水量、水質、水工程、水處理等方面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綜合治理,既包括對污染進行防治,也包括對流域水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從經濟、社會、環境效益上強化流域的綜合管理。
注重流域管理的依法治水
國外流域管理的一個鮮明特點是注重流域立法,各國都把流域的法制建設作為流域管理的基礎和前提。流域管理的法律體系包括流域管理的專門法規和在各種水法規中有關流域管理的條款。流域管理的專門法規,如美國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法》、日本的《河川法》和英國的《流域管理條例》等。其他大量流域管理的規定分散在各個有關的水法規中,如英國的《水法》和法國的《水法》,均明確規定水資源管理應以自然流域為基礎,按流域建立恰當的水資源管理體制,賦予流域機構廣泛的權力,對整個流域事務進行全面規劃管理,并明確流域機構的地位、職責,與地方的關系、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使流域管理的各個方面都有法可依。南非《水法》依據可持續性、公平與信任的原則,通過水所有權國有化與重新分配水使用權,公平利用水資源,確保水態系統的需水量,將決策權分散到盡可能低的層次,并建立新的行政管理機構。《歐盟水框架指令》的主要目標是在2015年以前實現歐洲的“良好水狀態”。整個歐洲將采統一的水質標準,地下水資源超采現象將被遏制。
建立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外的流域管理體制包括的機構有三種:
第一種是負責流域水資源統一開發、管理及多種經營的流域管理局,如美國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印度的達莫達爾管理局。流域管理局的特點是:屬于政府部門,對中央政府負責,有專門的經費,立法賦予高度的自治權,在經濟社會發展領域具有廣泛的權力。
第二種是綜合流域機構,即按照自然水系設置流域管理機構,實行以自然流域管理為基礎的管理體制,這是目前在世界上較為流行的一種模式,其職責主要體現在調配水資源和控制水污染上,以歐洲的一些國家為代表,如法國。
第三種是按照水的不同功能對水資源進行分部門管理,以此為基礎設立流域管理機構,以日本為代表。
國外許多國家的水資源流域管理體制基本上都經歷了由分散型到集中型的轉變。從歷史上看,在相當長時期內各國實行分散管理,典型的情況是水資源管理部門為農業部,地表水開發與洪水防治歸公共工程和市政部門管理,地下水開采由地質采礦部門管理,污染控制則由衛生或環保部門管理。這種水資源管理體制的主要弊端是人為地將水生態系統條塊分割,增加了水污染治理的難度。因此,各國都逐漸開始實行流域的集中管理。
但是,在強調流域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同時,考慮到具體流域治理事務的激勵和信息等因素,也需要妥善處理流域管理機構與地方各部門、各利益主體的關系,并對支流與地方進行適當分權,注重流域管理機構與國家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監督、協調相結合,注重部門間及區域間的合作與協調,集權和分權相結合,以切實落實流域治理的相關職責。例如,萊茵河流域管理機構建立了統一的標準和強化機制,但責任分攤。澳大利亞墨累――達令河流域有18個屬于非營利機構的支流委員會,負責所在流域生態恢復計劃的制定與項目設計等。
充分發揮利益相關方對流域治理的參與
流域水污染防治涉及眾多利益主體,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為了提高流域治理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各國在流域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治理工作機制等方面都十分注重發揮利益相關方的作用,以減少因流域管理機構集權管理導致的地方和公眾參與積極性下降,難以有效響應利益相關方的需求。
很多國家的流域管理機構中一般都有許多相關專業的專家,一些流域管理機構的成員還包括了許多居民、用水者、社會組織代表。同時,在做出流域內重大決策時,建立科學論證制度和聽證制度,廣泛聽取各方的意見,實現信息互通、規劃和決策過程透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澳大利亞的“土地關愛計劃”就是倡導公眾參與的典型代表,按照澳大利亞昆士蘭省《水法案》,在制定流域規劃時需要進行兩次對公眾的咨詢過程,并要有書面咨詢報告。法國的流域管理還在國家、流域及地方3個層次建立了“協商對話”機制,根據這一機制,流域水管局成員、用水戶和國家行政代表可就流域水管理事務進行協商對話,使各項具體決策反映公眾的呼聲。
另外,各國都普遍設立了協調及咨詢機構,以提高民主決策和公共參與的可能性。如法國的流域委員會,采取“三三制”的組織形式,由100多人組成,其中1/3是用戶和專業協會代表,1/3是地方當局代表(市長等選舉產生),其余1/3是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指派),被稱為“水務議會”。
利用市場機制實施流域水污染防治
各國流域管理在強調政府統一規劃、宏觀管理的同時,也十分注重利用市場手段實施流域資源開發和水污染防治,提高流域管理效率。例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確立的水交易政策、水權市場等。另外,用基金會的組織方式對流域進行管理,這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國外流域管理機制出現的新方式。如美國在科羅拉多河流域的管理機制中引入了信托基金方式。基金的董事會應包括用水各方的代表,基金成立的指導思想主要基于公益性用途,不完全依靠聯邦政府和私有企業的投入,還依靠社會的支持以保護流域地區的生態環境。再如法國的流域水務局除負責流域水規劃的審批和上報外,同時又作為一個金融機構,它代表國家接收地方省、區上繳的部分稅款,然后根據需要,再把這些資金投資到新建水工程上去,通過更好地開發利用流域水資源為社會提供服務。同時,流域內的水利基礎設施可向政府貸款或向社會籌資,靠水費或收電費來支付利息和償還政府貸款。
另外,還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流域內的各個要素總處于不斷變化之中,通過建立的完備監測體系進行長期的觀察監測,加強分析研究,以此為基礎,逐步建立適應流域系統管理的動態模型,把基于現狀的被動式管理轉變為立足當前,并著眼于預測未來動態的主動管理新模式。這已經成為國際大流域管理新的發展方向,同時也是我國未來進行流域深化管理必須學習和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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