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是政府企業公民共同的責任
近段時間,一些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時不時見諸媒體。時值兩會召開,環保問題成為會上會下熱議的焦點之一。為此,瀟湘晨報記者采訪學者、民間環保人士以及政府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思考我們的環保責任,討論今后環保的制度創新。
環保責任的主體:政府還是個人?
瀟湘晨報:呂新華說,消除環境污染,關鍵是政府要重視,公民要參與,企業要擔當責任。這三方,誰是環保責任的主體?
毛壽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教授):環境保護責任的主體主要是公民個人。屋子臟了,需要自己清理。公民自己的行為也應對環境友好,保護環境是公民的職責。
當然也有個人做不到的事情,如果權利受到侵害,需要環保索賠。這時政府應該建立沖突解決的機制。政府要有義務去執行法律法規,監管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是政府的行政監管責任。
但整體上而言,政府是公民的政府,企業也是公民組織起來的。在此意義上,很多環保責任也可以說是個人和企業的責任。
潘碧靈(全國政協委員、民進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環保廳副廳長):基本的環境質量是公共產品,是政府必須確保的公共服務,因此,環保的責任主體只能是政府。很多人提起公共服務或公共產品,首先想到的是交通、教育、社會保障等,很少有人會想到空氣等基本的環境。實際上,環境的公共性是最高的,最近接連爆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已經讓很多公眾意識到了這一點。沒有優質的生態環境,我們的生存都將是個問題。而且,空氣質量、水質的維護不是任何個人或民間組織所能完成的,只有政府這樣的公共組織才能肩負起這樣的使命。
馬軍(《中國水危機》作者、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政府是環保監管的主體,但公眾參與的力量不容忽視。
西方國家曾面臨嚴峻的環保問題。政府對環境的監管與治理主要是通過立法并嚴格執法去實現。然而這個過程并非一帆風順。立法出臺后,環保部門執法很難,遭到企業強烈抵制。此時,有公民把企業和環保局長一并告上了法庭,通過環境訴訟對環保局施壓。這說明公眾參與對促進政府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解決問題要有壯士斷腕的勇氣
瀟湘晨報:有人說,環保問題層出不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政府對環保問題重視力度不夠,沒有狠下決心解決。當前解決環境污染的困難有哪些?
毛壽龍:首先是觀念上有錯位,政府在制度設計、資源供給各方面做得不夠。
有人說政府促發展唯GDP導致環保問題涌現,這個不準確。只能說政府過于重視了經濟發展,在招商引資的過程中,審核不夠嚴格,有意無意引進一些污染有問題的企業。
潘碧靈:首先肯定是思想觀念上的阻力。關于環保,在部分政府官員眼中都是說起來重要,做起來不重要,并沒有真正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開展工作。我們必須認識到,環境保護并不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情,而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此外,有些官員對于如何轉方式、調結構認識不足,他們并非不愿意轉,但他們既缺乏必要的措施,也缺乏相應的技術。
我們的環境標準執行的是國際上較低的標準,如果將環保標準真正和國際接軌,可能需要用30年甚至50年時間才能解決污染的問題。我認為,解決環保問題必須有壯士斷腕的勇氣和釜底抽薪的決心,否則,美麗中國夢就只能是一個夢,遙不可及。
馬軍:最主要的觀念障礙在于:一些官員還是擔心環保工作會影響經濟的發展。盡管越來越多的官員表態證明該觀念有所調整,但不少還是在做表面功夫。同時,阻力還來自部門利益,甚至也有個人的利益糾纏其中。另外,官員政績考核機制、標準也較少顧及環保工作,這是機制上的阻力。
應拓寬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決策的渠道
瀟湘晨報:有人認為,環境保護也要加強公民的參與,尤其是政府需要喚醒公民的環保意識。你認為公民應怎樣參與?
毛壽龍:公民的環保意識現在已經很高,不用喚醒,政府只需理性規范他們的環保意識就行。另外,政府里做環保的公務員太少,有些縣鄉基本沒有環保部門,工作效果不太好,需要擴大環保部門規模。此外有必要加大財政投入,鼓勵非政府環保組織的發展。企業和個人也有責任通過捐款,促進公民環保組織的建立和發展。
潘碧靈:環保部門的力量是有限的,需要依靠公民的參與。作為政府必須提供良好的信息平臺,一方面讓公眾了解與自身相關的環境信息,另一方面提供公共參與環境保護決策的渠道。最近很多網友通過微博、網絡對地方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生態文明建設對政府、企業、公民個人都意味著一種責任。比如,最近的熱點PM2.5,很大一部分污染來源于我們的汽車尾氣。但作為個體,很多人都愿意買輛小汽車去享受,大家更多會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忽視自己在環境保護方面應該承擔的責任。
解決環保問題,明確政府的投入責任也至關重要。據有關研究,我國2011年環境治理投入僅占GDP的1.45%,離環境質量有效改善的3%相差甚遠。投入不足帶來的后果就是老賬沒有還清,又不斷產生新的欠賬,形成惡性循環。
馬軍:政府應該在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畢竟其對社會生活可干預的力度大、手段多,掌握的社會資源也很多,它確實有很多責任來推進環保意識的提升。
但社會的其他部門也要努力承擔這方面的責任,如學校、媒體等。眾多民間環保組織的涌現,也或多或少地承擔了普及環保意識的職責。
不容忽視的是,在自媒體時代,公眾自我教育的能力也是驚人的。比如PM2.5,在短短幾個月的時間里,從晦澀難懂的專業詞匯,變成了公眾的常識。
公眾充分參與,政府居中平衡各方利益
瀟湘晨報:您認為應進行怎樣的制度設計,能夠使得各方積極主動追求環境的保護和改善?
毛壽龍:首先是要發揚個人和企業的環保責任主體精神,讓他們都參與環保。過去,這個領域公民參與不多。其次,當前政府的環保工作很大程度上是環保一個部門的工作,而不是政府層面整體的工作。所以要將它提到政府工作的議程上來,在環保領域多投資金,提高環保能力。
潘碧靈:關鍵是政府官員政績考核指標這個指揮棒,考核官員不能唯GDP論,應將環境保護納入并作為一個重要考核依據。目前,一些官員考慮得更多的是向上級負責,而不是向民眾負責。如果我們將干部的提拔任用和環境保護的成果相結合,讓環境保護搞得好的官員得到重用,形成這樣一種用人導向,必然會促使地方官員更加積極主動去追求環境的保護和改善。
同時,對企業在污染治理當中的責任必須有剛性化的法律約束,并且不折不扣地執行,解決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現在,很多污染事件帶來的損失動輒上千萬甚至上億,有些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一時還難以用金錢衡量。但與之對應的,我們環保部門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最高不超過100萬。相較于企業獲得的巨額利潤,這樣的處罰措施對違法企業起不到震懾作用,更何況我們的執法仍然存在不到位的情況。
馬軍:政府應居中平衡各方利益,在環保工作決策和管理過程中,讓利益攸關方平等地參與博弈。現在在環保工作的決策過程中,我們往往看到只有政府官員、開發商、專家參與。有些專家在政府的壓力和開發商的誘惑下,很難堅持自己的專業原則。最后,環保決策和管理基本倒向政府和開發商,犧牲了公眾的環境利益。
讓公眾普遍參與環保決策,需賦予其三個權利:知情權(參與前需要知情)、參與權(參與中要有表達和被聽取意見的權利)、司法救濟權(當參與者的權利受到侵犯,可以尋求司法救濟)。未來在制度設計上,就需要從賦予公眾以上三個權利方面去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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