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擾民該怎么管?
在西安想跳廣場舞,可不能想跳就跳了。近日,西安市法制辦發布了《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廣場舞的時間給出界定:晚10時至次日7時,居住區不得進行廣場舞等產生噪聲的活動……如果嚴重擾民,可能面臨處罰。
理不斷管還亂
毛建國(職員):廣場舞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廣場舞擾民問題的出現,也有其因果性。廣場舞困境不僅折射著法律建設和公共精神的缺失,還折射著公共文化和公共空間的不足。回過頭來看,如果大媽們有著各種樂趣,豈會集體涌向廣場舞?喜歡健身的大媽能找到合適的場所,何至于產生擾民的問題?
解決廣場舞擾民問題,必須建立在理清問題根源,實施堵疏結合的基礎之上。而現在發布《意見稿》,給廣場舞套上籠頭,更多強調的是管,并沒有涉及到理的問題,并沒有看到政府應盡、擬盡的義務。廣場舞擾民“理不斷管還亂”,不把問題理清了,不努力承擔自己的責任,只是想到了管想到了罰,問題就能從根本上解決嗎?
立法具有引領作用
吳應海(教師):借助立法手段,來對廣場舞進行規范,平衡雙方權利,保障市民最基本的休息權,就顯得十分必要。立法限跳廣場舞雖然法律效應可能要打一些折扣,但它的引領作用卻不容小覷。道理很簡單,既然相關法規嚴禁亂跳廣場舞,全社會都支持這一規定,那么在輿論大氛圍之下,就會有越來越多的跳舞大媽受到潛移默化的教育,然后悄然轉變觀點,最終自主約束自己的行為。所以,我們大可不必給立法限跳廣場舞潑冷水,而應看到它的引導功效,給予支持和鼓勵。
在此,期望更多的地方能立法對廣場舞進行限制,以鮮明的表明我們對廣場舞的態度,亮明我們的底線,引領跳舞大媽們逐步遵守規矩,文明跳舞。最好能由國家相關部門牽頭,制定全國統一的法規,給廣場舞套上“籠頭”。
要提升公共健身服務
呂草玫(公務員):從法律的角度上講,居民有跳舞的權利,也有不受噪聲干擾的權利,責任與權利應該對等,不能為了獲得權利而忽視自己的社會責任。而廣場舞變成擾民舞,是一種侵權行為,理應治理。問題是,對健身運動產生的噪聲,雖有環保、城管和公安等部門監管,但“九牛治水”毫無作用。即使有作用,一邊是居民投訴,一邊是“大媽”要鍛煉身體,這種矛盾通過執法處罰也難以解決。
從治病當治根的角度上講,怎么讓廣場舞不擾民,關鍵是要從城市規劃入手,提升公共健身硬件服務水平,給健身愛好者提供可以放心跳廣場舞的場所。在此方面,新加坡建設了“鄰里中心”,為我們提供了范本。他們在城市社區規劃建設中,將居民住宅區作為社會單位加以全面規劃,形成由鄰里組團中心、鄰里中心、新鎮中心和區域中心等構成的多層次的社區公共活動中心,為社區居民提供公共活動空間服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讓大媽們且跳且守法
紀鵬(教師):廣場舞一直是困擾著各地的難題,就其娛樂性、群眾性而言,這是一種群眾喜聞樂見的休閑、健身方式。但其噪音擾民也是不可回避的現實。這次,西安走在全國的前列,值得點贊。不過點贊之余,我們還是覺得僅僅依靠處罰,很難長期湊效。再說了大媽都是些老胳膊老腿了,萬一和執法者發生沖突,大媽有個三長兩短,也會讓執法者付出慘痛的代價。
有了法規是個好事,但怎么執行是關鍵,廣場舞一般出現在夜間和凌晨,這給執法也帶來一定的不便。而建設好廣場舞場所,給大媽們留點跳舞的時間和空間,讓大媽們且跳且守法,這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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