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放射污染防治條例出臺 定期發布輻射環境質量
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于7月31日下午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和《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兩部地方性法規。
《陜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
環保部門定期發布輻射環境質量狀況
《陜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轄區實施輻射環境質量狀況監測,并由環保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
依照條例,天然石材、建筑陶瓷或者利用工作廢渣生產的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放射性核素限量標準。產品銷售者影響消費者出示產品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檢測報告;無檢測報告的,不得銷售。
《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
個人可舉報違法行為或停止撥付資金
《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的出臺,旨在規范國家建設項目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告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結果;接受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建設項目及其審計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調查處理。
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等單位或者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責令其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建議有關部分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
根據條例,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等方式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聘請具有相關技術資格的人員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應與參與審計的國家建設項目無利害關系。
條例將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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