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風險評估 強化環境追責
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正式實施。這部被譽為最嚴厲的《環境保護法》在備受關注的同時,也肩負著解決各項環境、資源、生態問題的重擔。而環境追責,直接關系到《環境保護法》的有效實施。從政府到企業,從群體到個體,從區域到地方,都將納入環境追責制度的考究和執行對象。
新法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的力度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多個層面強化了環境監管力度。
首先,在法律層面上明確環境保護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新法第四條增加一項,強調“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同時,新法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其次,確定環境保護的發展方向。舊法第一條中“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改為新法中“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三,加大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的追責力度。新法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部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義務和職責。地方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負責環境質量及突發事件,包括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上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可對下級違法人員進行處罰;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明確對排污單位的監管法律依據。例如,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以對排污單位采取查封、扣押、停業、關閉措施。對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和實時監督制度。
新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獲取信息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有公開環境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上級信息公開和下級實時監督工作須雙軌并行。
追責力度加強促進新法實施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要落到實處,必須將責任落實到位。新法進一步強化了責任追究。
環境責任的法律責任追究根據法律的制裁的形式不同分為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方面,此前,我國的環境追責主要為“軟刀”處罰,例如,2010年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制定了幾種行政處罰,即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及其他處罰,其中較為常見的就是罰款。但由于罰款力度不夠,強度不大,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企業往往不及時改正。新法明確提出的按日連續計罰、罰款上不封頂,以及政府負連帶責任,或許才是一把治理利刃。
民事責任方面,新法規定,因污染和破壞環境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公民、法人需要承擔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新法不再強調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
刑事責任方面,新法更是加強了刑事追責力度。也就是說,只要造成環境污染,就有可能被定罪。我國現行的刑法在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設立了專門第六節“破壞環境污染資源保護罪”,從第三百三十八條到第三百四十六條,共15個罪名。為順應法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和要求,新法將環境數據造假行為上升至刑事問責。另外,環境污染嚴重致環境犯罪者,將受到環保、公安的合力打擊嚴懲。
對比2011年發生的“康菲海洋石油污染事件”和2014年發生的“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追責制度在不斷完善。
2011年6月4日、7日,渤海灣蓬萊19-3油田B、C平臺先后發生漏油,直到同年7月1日,接到油污報告的國家海洋局首次向社會公布漏油情況。康菲公司漏油事件被披露后,一直未對漏油事故表明態度,在受到大眾媒介、社會輿論的關注和政府重視的壓力下,康菲公司才被動地表示對此事件負責。
康菲公司漏油事件無疑是我國海洋生態的一次重大事故災難,然而從相關部門、上級單位對漏油事件的處理來看,我國環境責任追究機制和力度遠遠不夠。首先,責任追究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司法手段;其次,責任難以清晰劃分,康菲公司承擔溢油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作為合作方的中海油不承擔任何責任,然而事實上,如果環境追責徹底、全面,中海油無法避免承擔責任;此外,康菲公司在漏油事件發生之后的一年里,又出現了漏油的情況,可見相關部門和法律在對于此前的處理、治理工作并不到位。
2014年4月10日蘭州發生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同年4月12日蘭州市公布了超標原因。調查組隨后按照“兩高”司法解釋進行責任追蹤,包括蘭州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西固區政府、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蘭州石化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內的20名責任人受到了嚴厲處分。
實行“一票否決”制,按照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政府及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或環保不作為的行為進行責任追蹤,這些都意味著如果違反國家法律,環境追責將全面、徹底地落實到權力部門。
例如,在我國未來較長一段時期內,治理霧霾將是減少大氣污染、優化生活環境的重要工作。按照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加劇霧霾的責任方,將大大提高責任追究力度。甚至追究政府的責任,依靠行政機制無法解決的還可以提起訴訟。
面對考驗需做好風險評估
有關部門和企業如何才能規避問責風險?筆者認為,環保部門應積極制定和完善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的對策,而這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開展環境風險評估。
環境風險評估延伸了環境保護的路線,除了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還要對一些生產有害物質、有環境危險因素的行業都進行風險評估,把重點放在污染物進入環境前的風險防控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措施上。
具體來講,環境風險評估有下列幾大作用。
一是定性作用。即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質,指通過追溯環境風險事件的本因,分析風險事件的形成過程來確定環境事件的危害類型、責任類型,并為消除風險危害、追究責任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
二是定量作用。就是判定環境事件對人們的生活、生命、財產等各個方面的影響范圍、延續時限、危害程度,為有關部門制定賠償方案、懲治責任主體、平衡社會效應提供科學可信的數據。
三是定策作用。即制定對策。在風險評估定性、定量的基礎上,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應急與減緩措施,以使本項目環境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包括指導緊急避險,指導恢復生產、生活常態,安撫民眾,落實賠償補救目標等。
四是定向作用。主要是為類似事件提供參照案例,為此后生產、生活行為提供預測數據,為可行性分析提供事例依據。預測和評估事故所引起的對人群的傷害、對生態系統的損害范圍和程度,提出防范、減少、消除對人群和環境影響措施。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環境風險評估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是重要的一筆,也是國家環境保護宏偉藍圖的重要內容。
對此,要提高公眾和政府人員的環境風險意識,使各級環境監管部門了解和掌握風險評估和防范風險知識,逐步建立環境風險源數據庫和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平臺,著重抓好環境風險源調查及尾礦庫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工作,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同時,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風險評估應該全面、徹底、深入地推進,以確保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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