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能輕易為污染事件畫上句號?
不久前,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鋅礦在未經許可和不具備排污條件的情況下,非法排放重金屬鎘鋅濃度超標的廢水。而這家企業正是2012年2月震驚全國的廣西龍江鎘污染事件中兩家主要的肇事企業之一。
筆者認為,這條新聞最大的看點在于:這家超標排放的企業不是初犯,在2013年7月,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就對2012年龍江鎘污染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金河礦業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這家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余陽先等3名高管被判刑并處罰金。為什么法律的懲處沒有讓其吸取教訓,反而明知故犯?更令人稱奇的是,這樣一家沒有排污許可證、被環保部門多次下文要求停產的企業,卻一直在違法生產。
這一超標排污的違法行為似乎說明,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并未在環境法律法規面前完全消失。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沒有執法者的違法必究與執法必嚴,也難免淪為紙老虎。所以,法律并不意味著法治,一條規則寫入法律,需要觀察其執法實效,適時作出總結,或強化、或緩和、或修改乃至廢止。金河礦業膽敢漠視環境法律法規,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一直存在的“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
追責制造污染事件的企業固然是法律要求,但是不能因此回避地方政府的責任。這些重污染企業被查處后是如何恢復生產的?為什么要求停產的處罰執行不到位?相關職能部門平時監管為什么缺位?之所以提出這些疑問,是因為近年來頻頻出現的環境污染事件中,不乏地方權力的影子:要么合謀,要么默許。
污染企業為地方創造了經濟總量,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縱容和包庇,這也是某些地方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落實環境安全責任,從根本上說就是要轉變發展方式和理念。換句話說,企業應永遠把環境安全放在利潤之上,政府應永遠把群眾的生存利益放在GDP之上。如果價值觀念不從根本上轉變,那么再嚴密的制度設計也會落空,類似的重金屬污染悲劇也不會是最后一起。
出一兩起污染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同樣的環境污染事件一再發生。從這個角度講,我們不能輕易就給金河礦業的水污染事件畫上句號。什么時候污染事件的出現,能成為改變地方行政思維和反思環境執法的起點,這才算是真正汲取了深刻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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