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查處不應擲地無聲
廣西金河礦業公司日前因非法排放涉重廢水被立案查處。
來自廣西環保部門的通報稱,2014年7月15日、30日,河池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鋅礦尾礦庫的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兩次均發現其重金屬鎘、鋅濃度超標。截至7月30日,外排廢水中鎘、鋅濃度雖較前次監測有所下降,但仍然分別超標8倍和9倍。
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資料顯示,拉么鋅礦選礦廠建于上世紀50年代,有色金屬鋅、銅儲量豐富,還伴生有錫、鎢等微量貴重金屬元素。
另據媒體報道,由于拉么礦一期尾礦庫閉庫施工,不具備排污條件,河池市南丹縣環保局暫停向拉么礦發放2014年度排污許可證。然而,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和不具備排污條件的情況下,拉么礦仍然私自將選礦砂水通過選礦加工區選礦廢水深度處理工程濃密機濃縮形成膏體后,排入590礦窿采空區進行填空。
環境監察人員在調查中發現,就是這樣一家沒有排污許可證、被環保部門多次下文要求停產的企業,今年以來一直在違法生產,并多次被當地環保部門要求停止試運行。
事實上,早在2011年7月,河池市環保部門對金河公司冶化廠進行檢查時,就對該廠渣場三防設施等問題提出了整改要求,但公司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2012年,龍江鎘污染事件發生。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環保廳認定,金河公司冶化廠與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責任污染源之一。
泄漏鎘量20噸、事發河段鎘超標80倍、污染波及300公里河段、下游上百萬人飲水安全一度受到威脅……這組數據反映了2012年初發生在廣西河池市境內、被專家稱為“世界罕見”的龍江鎘污染事件的嚴重程度。
在這起突發環境事件中,包括3名瀆職、受賄官員在內13人被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7月,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對2012年龍江鎘污染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單位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包括2名公司高管在內3人被判刑并處罰金。
在2012年那場龍江鎘污染事件中,這家企業已是元兇之一。那么,時隔兩年,造成污染事件的肇事企業再次因非法排放重金屬超標廢水被環保部門調查。誰給了企業二次污染的膽量?自治區環境監察部門有關人士認為,目前排污許可證管理還在沿用1988年發布的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這一文件的法律地位沒那么明確,才使得環保部門據此執法缺乏力度。
據了解,此次污染事件發生后,河池市環保局、南丹縣環保局均及時向南丹縣人民政府建議責令企業停止生產。河池市環保局還擬對拉么鋅礦處以30萬元罰款,并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事實部分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據報道,2011年,金河礦業的營業收入達9.39億元。
在9.39億元的營業收入面前,30萬元的罰款無關痛癢,也再一次印證了環境執法中最頭疼的問題,即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目前,我國環保部門對違法企業主要有罰款、吊銷許可證、警告、停產整治等行政處罰措施。其中,50萬元的罰款上限對企業的威懾力不大。如果企業觸犯了刑法,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對企業的震懾力比罰款要大,但環保部門只能是調查取證后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具體怎么做,還要受檢察院監督。
環保法律要讓企業心生畏懼,才能走出泄漏污染—被查處—恢復生產—再泄漏污染的怪圈。
去年最高法和最高檢針對刑法338條出臺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責。但新法重責之下,仍然不斷發生此類事件,令公眾在質疑地方監管的同時不禁發問,不良企業如此作為,究竟挑戰的是誰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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