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長帶來治污關鍵詞 張全為《大氣污染防治法》提建議
根據環境保護部公布的2014年城市空氣質量狀況,全國74個城市僅有8個6項污染物年均濃度均達標。大氣污染治理勢必是一場持久戰,正在修訂中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被寄予厚望,社會希望本次立法為今后重拳治污提供更多武器。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環保局局長張全,已完成一份關于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議案。今天,張全向記者介紹了他建議的治污關鍵詞:多用市場手段、提高違法成本、關注船舶排放。
關鍵詞一:市場化
建議:對化工、石化等嚴重污染企業推行強制保險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發展環保市場,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保,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國外經驗表明,第三方治理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場化治理措施,這兩項制度在國內應用不多,本次大氣法修訂也沒有體現。”張全解釋,第三方治理是指由專業第三方為沒有自行治污能力或做不到“經濟治污”的企業治理污染,但由于排污單位缺乏積極性,排污單位與第三方治理單位法律界面不清等障礙,第三方治理難以推進。
2014年修訂實施的《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沒有污染治理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強制實行第三方治理,并明確了第三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張全建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時增設相關規定。
張全還建議對嚴重污染企業建立強制保險制度,“早在2007年,國家環保部門就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還指導地方在涉重金屬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開展強制性保險試點,配套技術規范和激勵政策正逐步形成,在一些環境污染事件中,保險功能已開始發揮作用。但地方無權規定對企業實施強制保險制度,建議大氣法修訂時,對化工、石化等嚴重污染企業推行強制保險制度,鼓勵其他企業投保環境責任險。”
關鍵詞二:違法成本
建議:實施差別化電價,停水、停電措施和“行為罰”
近兩年國家和地方頻頻開展環保立法,不論是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環保法,還是北京、上海、天津、陜西等地修訂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幾乎每部法律法規都被稱作“史上最嚴”——提高違法成本,已成大氣污染治理的全民共識。“環保法規定了按日計罰、行政拘留、停產限產、查封、扣押等措施,大幅度提高了違法成本。《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也應當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解決違法成本低、執法難的問題,完全剝奪企業違法所得的預期利益,以消除企業的違法沖動。”張全建議在環保法的基礎上,增設差別化電價,停水、停電措施,“行為罰”等條款,“對嚴重環境違法的企業,相應提高其電價,視整改情況調回電價水平;對嚴重環境違法的行為,如被環保部門責令停產或者被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授權供水、供電部門進行停水、停電;對排黑煙、無組織排放等明顯的違法行為,直接進行處罰。”
變“結果罰”為“行為罰”,是上海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時的一大嘗試。“機動車、機動船、鍋爐和窯爐冒黑煙,以前執法要進行復雜的監測,程序一繁瑣,效率就低了。其實凡是能看到明顯黑煙的,肯定是超標排放了。改為‘行為罰’以后,通過影像取證就可進行罰款。”張全介紹,自去年10月1日《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以來,環保局已在40余件環境違法案件中實行“行為罰”。
關鍵詞三:車船排放
建議:是時候關注船舶排放問題了
機動車船的排放是PM2.5等大氣污染物的重要來源,上海市2007年統一了機動車排放檢驗周期與安全檢驗周期,把排放檢驗納入安全檢驗范圍,在用機動車未經排放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張全在議案中指出,這一措施大大提高了在用機動車主進行排放檢驗的自覺性,但2014年12月22日發布的機動車安檢新標準,刪除了原8項安檢項目之一的環保檢測項目,“這必將增加機動車排放檢驗的難度,建議本次大氣立法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采取類似上海的做法。”
另一個需要引起注意的“排放大戶”是船舶,“世界十大港口,我國占據八席,都位于東部等大氣污染重點區域。我國船舶排放強度普遍很高,是時候關注船舶的排放問題了。”張全介紹,為減少靠港船舶大氣污染,國際上通常用兩種方式控制船舶大氣排放,對靠泊時間長的,要求使用岸基供電,對靠泊時間短的,要求使用低硫油。“建議大氣立法在嚴格排放標準和油品標準的基礎上,推行大型港口、碼頭岸基供電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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