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環評單位不受待見?未來環評將如何發展?
為什么大家都不喜歡環評單位?我想原因有以下兩個:
一、環保主管部門認為環評單位幫助建設單位逃脫環保責任。
環評審批過程中有兩個中介單位:環境評價單位和評估單位。評估單位一般是環保部門下轄的事業單位,被主管部門認為是“自己人”,而環評單位則被認為是“建設單位的人”。比較復雜的項目環評報告一般內容比較多,有些地方換種說法,就難以發現背后隱藏的貓膩,從而導致后續很難監管或者監管措施很難有效實施。還有個別不良環評單位利用專業知識幫助建設單位逃避監管。當環保主管部門由于環境問題遭遇批評時,自然會歸咎于環評單位。
但需要考慮的是:為什么評估單位在評估環評報告時沒發現其中的貓膩?為什么環境督查部門不能及時發現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是知識儲備不夠,技術不夠還是不想作為?
二、建設單位為什么也不喜歡環評單位?
原因很明顯:一是環評報告要收錢,二是所提的環保措施也需要收錢,而環保設施被建設單位認為是“建設項目根本不需要”的組成部分。曾經有個火電廠的廠長如此形容脫硝的費用:“就是拿著十塊錢十塊錢的鈔票往火里扔”,“頂好多個人的工資呢!”,如此”浪費“,增加成本的事情,除了國家投資的項目,試問有幾個建設單位愿意做呢?幫助建設單位“燒錢”的環評單位又怎么會讓建設單位喜歡呢?
那既然都不喜歡環評單位,取消環評單位不就行了?
環評單位的存在自然有其必要性,試問,哪個環保局的環評科能配備像環評單位這樣懂各個行業的工藝流程、排污節點和排污強度的呢?即使配備了,一個項目的環評報告編制也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環保局有限的人力如何應付?即使應付的過來,誰來監管這些決定項目是否上馬的人?
那怎樣改?
國家現在的做法是不取消環評,下放權力至地方環保局,但加強監管。這種措施會有效么?我覺得很難。
首先環保部門未進行垂直管理,地方環保局多受制于當地政府,項目上不上馬政府說了算,在這種背景下,地方環保局說“NO”的權利相當于沒有;
二是地方政府環保局環評科的人數一般都比較少,有的縣里環評科也就是1個人,如此少的人應付如此多的項目,也難怪有個基層的環評股長說:“天天在單位審報告都審不完,哪有功夫細細看”,在這種情況下,報告背后隱藏的貓膩發現的機會會更少,項目批準后的監管會更難。
三是如何監管?環保部雖然下轄了幾大督查中心,但督查中心的數量畢竟有限,大部分監管的方式是巡視,巡視確實有效果,但對一些企業來說,環保設施你來了我開著,你前腳走我后腳關。巡視發現問題很難,不像紀委巡視,起碼有賬可查。巡視組查什么?查監測數據?我可以說大氣污染物是風刮來的,水質監測斷面不合格,我可以說是別的縣排污造成的。監管的難度可想而知。生態環境的改善也很難在短期內達成。
環評將走向何方?
我個人認為,環評的衰落是必然的。這個行業是個政策性很強的行業,隨著環評法的頒布,這個行業才繁榮起來。但環評在整個環境污染預防中的作用正逐漸變小,主要原因是現在環評報告在技術上要求越來越高,本子上完美,但實施過程中卻落實很少。從這個角度上講,國家輕審批,重監管的做法是非常有道理的(上面的分析,主要是從這個決定的實施的角度分析,政策本身英明,但各方面的保障跟不上)。
個人認為,下放以后隨之而來的就是取消了。
雖然這個過程可能有點長,因為監管也需要有依據——環評批復,而環評批復是針對環評報告的批復。因此個人認為還是會有一個較長的過渡期(起碼我40歲之前不會失業),但環評的形式可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環保部門可能像今天的檢察機關一樣,在監管的過程中,發現一個起訴一個,而環評師的作用應該會像律師一樣,幫助企業用最少的環保投資和后續的運營費用,為建設單位減少或者消除環境影響,直到達到仲裁部門認可的程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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