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一年查處污染環境案74件
6月2日上午9點,濰坊市公安局召開《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新聞發布會》,介紹2014年至今共辦理各類污染環境犯罪案件74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58名,打掉犯罪團伙34個,調查規模型企業40家。至目前,一審判決案件4起共11人。
濰坊市公安局和濰坊市環保局在總結去年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行刑銜接”,聯合部署開展了“打擊污染環境犯罪·一號行動”。目的就是通過在一段時間里,集中精力開展專項整治,重點打擊酸洗、電鍍行業中,土小企業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違法犯罪活動。
自今年4月1日開始,到目前兩個月的時間里,警方先后開展有針對性地排查企業210余家,取締非法土小作坊23家,立污染環境刑事案件22起,刑事拘留37人,行政案件8起,治安拘留14人。在嚴打違法犯罪的同時,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警方再次公布公安、環保的舉報電話:濰坊市環保局0536-12369,濰坊市公安局0536-8783302或者直接撥打110。
典型案例
坊子:電鍍廠廢水偷排進張面河
自2013年7月份至2014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未取得環保手續、未安裝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在其位于濰坊市坊子區鳳凰街道辦事處辛東一村東南側100米處的電鍍加工廠內,雇傭他人非法從事鐵釘電鍍加工,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通過私設暗管直接排放到河道中,重金屬含量已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
2015年3月17日,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1萬1千元。
濰城:強堿腐蝕性廢液隨意排放
自2014年3月以來,在濰城區姚家工業園內的望留博凱機械廠內,高某某使用鹽酸、工業火堿等化學原料,對金屬配件進行酸堿洗、浸泡,并利用滲坑排放等方式處理廢腐蝕液、殘渣等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環保部門對廢水、廢渣進行了檢測,發現生產產生的廢水、廢渣都是危險廢物,其中屋后地里的大片廢水的PH值竟然大于13,屬于強堿性,對周圍環境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2015年4月22日,濰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青州:煤焦油廢渣倒進城市污水管網
自2012年3月份至2014年1月期間,山東魯星鋼管有限公司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及油渣廢水,以每噸600-900元不等的價格包給姜某某進行處置。姜某某以每車支付300元運費的價格,轉包給青州市錦蓮清掏有限公司經理陳某某。陳某某再安排其公司司機李某、陳某某、鄭某某多次將510余車計2312余噸煤焦油廢渣(含廢水)等危險廢物未進行任何處理的情況下,傾倒進青州市城市污水管網,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
2015年4月27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5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姜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7萬元。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陳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鄭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壽光:藥廠廢水偷排小院滲坑內
自2014年3月份至2014年5月,青州市沃德藥業公司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朱某無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以每車1萬元的價格讓朱某非法處置其公司產生的廢水,而后朱某伙同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將公司產生的廢水運到壽光市侯鎮某處由被告人孫某某租賃的院落內,將廢水偷排至院內事先挖好的滲坑內,經鑒定,坑內廢水PH值為0.22,汞含量為0.0022mg/L,苯含量為3.94mg/L。屬于“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應當認定的有害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被告人朱某某聯系被告人付某某將拉鹽酸除銹產生的廢液,拉到壽光市侯鎮由被告人孫某某租賃的院落內,將廢液倒至院內事先挖好的三個滲坑內,先后共偷排200余噸廢液。被告人孫某某趁下雨之際利用水泵將坑內的廢液直接排至院內土壤中,導致土壤被嚴重腐蝕,造成大面積污染。經鑒定,坑內廢液的PH值小于0.01。
2015年5月6日,壽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8名犯罪嫌疑人:孫某某、高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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