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利劍”待出鞘 配套機制不可少
從動議到審議,醞釀了近10年的環保稅終于有了眉目。
日前,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三部門共同起草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草案提出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這也是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立法法》對稅收法定作出明確規定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首部單行稅法。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表述,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考慮,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而且負擔基本是采取所謂的平移,總體上不增加負擔。
這意味著,由費改稅,進一步體現了稅收法治改革又往前邁了一步,不僅如此,對于促進企業強化環保具有很大的作用,而且還能間接加快上游產業的轉型升級。
排污費制度“缺陷”
環境保護中的排污費,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對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手段,該項制度從1979年年底開始實行。但是,在1980年,我國各地并未對轄區內污染企業征收任何排污費,直到1990年才開始逐步在全國開征排污費。隨著我國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排污費20多年來也從制度設想、法律確定、收費試點、辦法建立、標準改革等方面不斷地進行探索、修改與完善。
有數據顯示,從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
早在2011年6月份,國內有媒體曾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例:由于哈爾濱醫藥集團公司制藥總廠超標排放污水和廢氣,導致了哈爾濱市哈西地區被一種怪味籠罩了二三十年之久。對于怪味難消的問題,藥廠表示一直在治理,而地方政府也在不斷監管。
此篇文章中引述的一位業內人士指出,一方面原因是藥廠產能在增加,但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卻沒能同步跟上;另一個原因是企業的污染成本較低,監管部門往往只收取“排污費”了事,并沒有讓企業從根本上重視環境保護。
雖然,排污費在我國環境保護中發揮了不少作用,但是,由于是地方性收費項目且各地收費標準不一,也導致了實行多年的排污收費收取制度引來社會人士的普遍質疑。
例如,在今年4月份,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公布了4起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其中高郵市光明化工廠因超標排放廢水被處以停工整改、罰款603元等處罰。此消息一經發布,立刻引來了大批網友的質疑,其質疑是認為603元的罰款太輕。
日前,全國人大財經委相關負責人也坦言,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何代欣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排污費的退出,因為地方在執行當中存在極大的不規范,這種不規范不僅不能保護環境,反而會形成誰排的多誰就會收到最多排污費的逆向激勵。
環保稅利大于弊
迫于嚴峻的環境形勢,以及現行的排污費收取不規范因素,費改稅也迫在眉睫。值得一提的是,在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提出要推動費改稅的思路,到了2015年6月份,國務院法制辦就公布了《意見稿》,并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的稅額分別為1.2元和1.4元,固體廢物每噸稅額從5元到30元不等。
據記者了解,此次審議的環保稅具體的征收,是對企業以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數量以及所對應的污染物的當量值來計算的,這次的稅額,大氣污染物是每年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1.4元,根據這樣一個標準計算由企業來繳納。
稍早之前,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公開場合表示,起草環境保護稅的核心目的并不是為了增加稅收,而是為了建立一個機制,鼓勵企業少排放污染物,多排多付稅,少排少付稅。
很顯然,開征環保稅其效益顯而易見,一方面,減少環境污染,對污染較大的企業可以加大成本,使得企業積極治理污染,加大環境保護;另一方面,在減少污染的同時,還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使政府有更多資金用于治理環境。
何代欣表示,環保稅是要比排污費規范度要高的一種政府收入形式,并且有利于全國范圍之內統籌,是對全國環境保護的一個考量。
治污有效“抓手”
關于環境保護稅的起源,來源于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1920年提出可以采取對污染者征稅或收費的辦法來解決外部性問題。
而這一稅種也讓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據資料記載,荷蘭是征收環境保護稅比較早的國家,為環境保護稅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水污染稅等,其稅收政策已為不少發達國家研究與借鑒。
國外例如芬蘭采取環保稅,全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從上世紀80年代初的每年60萬噸減少到幾萬噸;美國多年來堅持利用環保稅收政策,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雖然汽車數量不斷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80%,空氣質量得到很大的改善。
上述國家所采取的環保稅手段,不僅取得了良好的環境保護,還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何代欣表示,所有世界范圍內的環保稅都有一個雙重紅利在里面,第一個是用經濟手段來遏制環境污染排放,第二個是通過遏制污染物排放得到的資金來保護環境。我國各方面快速發展也面臨著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通過政府收入形式中規范程度最高、法治最強的環保稅收來實現我國環境保護的雙重紅利。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城市經濟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王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大多采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持生態環境,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征稅。
據了解,當前,國際上環境稅大致包括碳稅、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等主要五種稅種。
經濟學專家宋清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排污費”變為“環保稅”,是與國際接軌邁出的重要一步。
配套機制不可少
雖然,環保稅利大于弊,也引起業內觀察者的擔憂。日前,有業內人士表示,環保稅是個“技術稅”,排污費以前是環保部門征收,現在改為稅務部門征收環保稅,需要兩個部門協作。
“環保稅中應該對主體權利與義務要明確,不然,在征管環節會出現問題。”王暉告訴記者,環保稅除了與資源稅、增值稅等部門協調外,還要與現在的環境方面的排污費、礦產開發保護費等協調。
毫無疑問,環保稅的征收,涉及到環保與稅務兩大部門,兩部門彼此間需要有完善的制度約束與配合、監督是征收環保稅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何代欣認為,不要寄希望某一個政策能夠“藥到病除”,應該要考慮消費稅里面也有環境保護的內容,比如遏制一些污染物強度比較高的商品,另外一個是資源稅,不少稅收當中,也包含了環境保護的成分,應該多做合并稅的工作,從科學研究來看,要逐步完善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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