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主要靠企業
不久前,位于浙江長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今朝聯合有限公司拿到了屬于自己的環保“通行證”——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2015年浙江省建設國家層面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長興是該省首批8個實行該制度的地區之一。銜接整合環評審批、總量控制、“三同時”驗收、排污收費、排污申報等相關制度,推動企業落實環境責任的浙江試點經驗,在日前國辦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得到了體現。
排污許可制,是目前國際通行的環境管理基本制度。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都已經對水、大氣污染物實施了排污許可管理。
我國探索這一制度始于上世紀80年代后期,各地陸續試點實施排污許可制,至今共有27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地方法規、規章或規范化文件,總計向24萬家企事業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盡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以往的試點,缺乏統一規定,不同地區發證對象、許可要求、有效期等不同,難以實現統一公平;許可內容單一,不能涵蓋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因子,與改善環境質量難以掛鉤。”在這樣的背景下,環保部大氣環境管理司副司長汪鍵表示,編制《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統籌推進排污許可改革勢在必行。
日前,長興和沐竹木制品廠的負責人佘和強拿到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備案表》,有了這張表,他就可以去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從他提交材料到拿到備案表,只用了一天時間。“環評審批、‘三同時’驗收、排污許可證發放等3個許可合并在一起,大大簡化了辦事流程、縮短了辦證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長興縣環保局行政許可科曹永中介紹。
他表示,浙江改革試點將環評、總量控制、排污申報和收費、現場監察、限期治理等環保信息整合在一起,突出了排污許可證的核心作用,明確了排污單位、環評單位和環保部門的各方責任,提高了排污單位主體意識,改變了環保部門的保姆式管理方式。
業內專家認為,對于企業來說,排污許可制改革在大大縮短辦證時間的同時,也將讓他們面臨更大的“自我管制”壓力。
以浙江的試點為例,企業在申請時要作出書面承諾,保證自己的相關資料是屬實的。環保主管部門僅對申請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只要符合環境功能區規劃、不在負面清單之列,并取得排污權,就直接發放排污許可證代替原環評批復。企業若在日后的生產過程中弄虛作假,環保主管部門則會對企業進行處罰并作扣分處理,扣分到一定程度,會要求企業停產整治,合格后才可恢復生產。
“在改革試點過程中,原來政府部門要監督企業怎么運行,現在變成企業自身管理為主,項目在運營期都要穩定達標排放,企業要隨時接受環保部門的抽查和檢查。環保部門也改變了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監管,在簡化前期審批手續的同時,騰出了更多力量加強發證后的監管和執法。”曹永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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