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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絲四宗違法報告摻假 投行安信證券誠信抹黑

更新時間:2019-05-09 09:53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 閱讀:2842 網友評論0

 中國證監會網站7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顯示,經查明,廈門三維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未按規定在臨時報告及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關聯交易,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三維絲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三維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三維絲的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羅祥波、廖政宗、劉明輝、張永豐、朱利民、王榮聰共計6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李涼涼、陳大平、羅紅花、陳錫良、屈冀彤、耿占吉、康述旻、彭南京、周榮德、丘國強、鄭興燦、王智勇和張煜共計13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廈門監管局決定:

一、對三維絲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廖政宗、羅祥波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劉明輝、張永豐、朱利民和王榮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李涼涼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羅紅花、陳錫良、屈冀彤、耿占吉、鄭興燦、王智勇、丘國強和陳大平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六、對張煜、康述旻、彭南京和周榮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相關責任人吳中華、周小金作為三維絲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項目主辦人,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未能充分關注分析三維絲上述關聯交易情況,未勤勉盡責,導致安信證券在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認為三維絲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人占用的情形。而事實上,2016年3月至5月,廈門坤拿和東之晶存在對三維絲形成關聯人資金占用的情況。

 吳中華、周小金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廈門監管局決定對吳中華、周小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教唆、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估值報告及其他專業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范、業務規則,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持續督導義務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存在前二款規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

當事人:廈門三維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絲),住所:福建省廈門市,法定代表人王光輝。

 廖政宗,男,1963年9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董事(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董事長(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羅祥波,男,1971年3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董事長(2016年11月前),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劉明輝,男,1961年2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張永豐,男,1972年1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財務總監、副總經理,住址:廈門市湖里區。

 朱利民,男,1964年5月出生,時任三維絲副總經理(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總經理(2016年11月后),住址:北京朝陽區。

王榮聰,男,1969年7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董事會秘書、董事、副總經理,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李涼涼,女,1965年12月出生,時任三維絲副總經理,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丘國強,男,1971年4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董事、副董事長(2016年11月后),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羅紅花,女,1975年3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董事(2016年11月前),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屈冀彤,男,1972年11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董事,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張煜,男,1983年7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董事(2016年11月后),住址:上海市徐匯區。

耿占吉,男,1969年11月出生,時任三維絲副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陳錫良,男,1958年7月出生,時任三維絲獨立董事,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鄭興燦,男,1963年5月出生,時任三維絲獨立董事,住址:天津市河西區。

王智勇,男,1970年4月出生,時任三維絲獨立董事,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康述旻,男,1972年8月出生,時任三維絲監事會主席,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彭南京,男,1973年10月出生,時任三維絲監事,住址:廈門市翔安區。

周榮德,男,1972年1月出生,時任三維絲監事,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陳大平,男,1961年2月出生,時任三維絲財務中心副總監,住址:廈門市思明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三維絲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部分當事人的要求,我局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三維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在臨時報告及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關聯交易

 (一)廖政宗、李涼涼、廈門坤拿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坤拿)、東之晶(廈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之晶)構成三維絲關聯人。

 2016年2月29日,三維絲實施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珀挺機械工業(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珀挺)成為三維絲全資子公司,廈門珀挺原股東廈門坤拿成為持有三維絲9.16%股份的股東。2016年3月至12月期間,廖政宗持有廈門坤拿100%股權,且先后任三維絲董事、董事長;廈門上越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越投資)控股股東李涼涼時任三維絲副總經理,東之晶為上越投資全資子公司,李涼涼間接控制東之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的規定,廈門坤拿、東之晶構成三維絲關聯法人,廖政宗、李涼涼構成三維絲關聯自然人,三維絲及其控股子公司與上述主體間的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二)三維絲關聯交易情況

 截至2016年2月末,東之晶尚欠廈門珀挺1,000,000.00元。2016年3月至6月,廈門珀挺與廈門坤拿、東之晶之間共發生68筆資金往來,廈門珀挺累計支付給廈門坤拿、東之晶的金額分別為37,484,719.18元、44,854,992.80元,廈門坤拿、東之晶累計支付給廈門珀挺的金額分別為69,581,860.33元、44,861,892.95元;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廈門珀挺與廈門坤拿、東之晶之間共發生63筆資金往來,廈門珀挺累計支付給廈門坤拿、東之晶的金額分別為56,542,908.63元、122,711,100.15元,廈門坤拿、東之晶累計支付給廈門珀挺的金額分別為24,445,767.48元、123,704,200.00元。

 其中,2016年3月、4月,廈門坤拿和東之晶對廈門珀挺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占用資金余額分別為20,975,545.55元、12,152,117.84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廈門珀挺與廈門坤拿、東之晶之間關聯資金往來余額為0。

(三)三維絲信息披露及相關責任人員履職情況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10.2.4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后及時披露”;10.2.11條規定,“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本規則10.2.3條、10.2.4條或者10.2.6條的規定:(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交易;(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主體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的其他關聯人”。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3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當遵循如下規定,分類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若對于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高于1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須披露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交易時間及披露時間等情況……(三)公司與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當披露形成原因及對公司的影響”。

 依照上述規定,三維絲應當將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關聯交易情況予以披露,但是三維絲既未依法臨時披露,也未在2016年半年度報告中就該事項進行披露。

 在審議三維絲2016年半年報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的董事有:羅祥波、羅紅花、王榮聰、屈冀彤、劉明輝、廖政宗、鄭興燦、陳錫良和王智勇,對該議案均無異議;在審議三維絲2016年半年報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的監事有:康述旻、周榮德、彭南京,對該議案均無異議;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2016年半年報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的有:羅祥波、羅紅花、王榮聰、屈冀彤、劉明輝、廖政宗、鄭興燦、陳錫良、王智勇、張永豐、耿占吉、朱利民和李涼涼。

 三維絲時任董事兼廈門珀挺董事長廖政宗直接決策、組織、實施了關聯交易,為三維絲臨時報告、定期報告披露違法事項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長、總經理羅祥波未勤勉盡責,未保持應有的謹慎,為三維絲臨時報告、定期報告披露違法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王榮聰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為臨時報告披露違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定期報告披露違法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張永豐,負責公司財務工作,未保持應有的謹慎,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副總經理李涼涼、時任董事羅紅花、屈冀彤、劉明輝、鄭興燦、陳錫良和王智勇,時任監事康述旻、周榮德、彭南京,時任副總經理耿占吉、朱利民,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李涼涼知悉資金往來情況并為關聯交易提供銀行賬戶,相較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較重責任。時任財務中心副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陳大平,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三維絲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相關方承諾事項的公告》中稱,“交易對方和廖政宗等出具了‘將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三維絲、廈門珀挺的資金、資產的行為’等承諾,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諾正在履行中,承諾方未發生違反上述承諾的情形”。事實上,2016年3月、4月,廖政宗通過其控制或借用的廈門坤拿和東之晶銀行賬戶,對廈門珀挺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占用資金余額分別為20,975,545.55元、12,152,117.84元。上述披露內容與事實不符,存在虛假記載。時任董事長廖政宗,時任總經理朱利民,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王榮聰,應對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為本次臨時報告虛假記載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2月29日,三維絲收購廈門珀挺80%的剩余股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三維絲應對原持有的廈門珀挺20%的股權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確認投資收益104,264,933.52元。但三維絲直至披露2016年年報時才確認該筆投資收益,導致2016年度一季度報、半年報和三季度報虛減凈利潤104,264,933.52元,虛減金額分別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1021.92%、145.21%和125.23%。2017年6月8日,三維絲發布《關于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度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會計數據進行更正,將商譽、未分配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總資產、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分別調增104,264,933.52元。

 在審議三維絲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的董事有:羅祥波、羅紅花、王榮聰、屈冀彤、劉明輝、廖政宗、鄭興燦、陳錫良和王智勇,對該議案均無異議;在審議三維絲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的監事有:康述旻、周榮德和彭南京,對該議案均無異議;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的有:羅祥波、羅紅花、王榮聰、屈冀彤、劉明輝、廖政宗、鄭興燦、陳錫良、王智勇、張永豐、耿占吉、朱利民和李涼涼。

 對于三維絲本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總經理羅祥波,時任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張永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王榮聰,時任董事羅紅花、屈冀彤、劉明輝、廖政宗、鄭興燦、陳錫良和王智勇,時任監事康述、周榮德、彭南京,時任副總經理耿占吉、朱利民、李涼涼,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財務中心副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陳大平在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中對財務報告真實性、完整性進行了保證,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三維絲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4年至2016年期間,廈門洛卡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洛卡)、北京洛卡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洛卡)與山東齊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星集團)下屬鄒平齊星開發區熱電有限公司、鄒平縣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齊星長山熱電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簡稱齊星電力)簽訂相關脫硝系統投資、建設及運行維護檢修合同以及超低排放系統建造合同,合同金額累計約4.19億元。

 截至2016年6月末、2016年12月末,齊星電力欠付三維絲款項分別為3,322.99萬元、5,111.62萬元,逾期金額占已到收款期金額比例達85.36%、78.38%。齊星電力未能按合同約定進行足額支付款項。截至2016年12月末,齊星電力已涉及多起訴訟,相關訴訟執行裁定書顯示暫無執行能力或無可執行的財產。2017年3月主流媒體相繼報道了齊星集團發生資金鏈斷裂。2017年4月3日,齊星集團、西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王集團)以及鄒平縣政府簽訂了《委托經營三方協議》將齊星集團委托給西王集團進行經營管理。

 2017年4月29日,三維絲披露了2016年年報,確認了與齊星電力業務往來相關收入。對此,其年審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對于北京洛卡以及廈門洛卡針對齊星電力2016年度確認的收入是否滿足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以及應收款項減值計提是否充分的事項,其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也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中企華評估報告的結論進行復核,亦無法確認上述事項對公司2016年財務報表的影響”,因此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監事會未審議通過《<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議案。

 2017年7月2日,西王集團與鄒平縣政府以及齊星集團簽署了《解除托管協議》。2017年8月1日,鄒平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齊星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重整申請。

 2018年4月3日,三維絲發布《關于2017年度財務報告前期差錯更正的公告》稱,三維絲根據最新的情況重新評估齊星集團的債權可回收情況,認為齊星集團合同履行存在不確定性,應沖回2016年度北京洛卡和廈門洛卡對齊星電力確認的收入,同時對相關存貨及2016年初應收款項計提減值準備。

 上述事項,導致三維絲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9,648.69萬元,虛增金額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9.24%,并導致三維絲后續在2017年半年報、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的信息不準確。

 另查明,三維絲收購北京洛卡時,劉明輝、朱利民等人在與三維絲簽訂的《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中對北京洛卡2014-2016年度業績作出公開承諾,約定如北京洛卡在承諾期內未實現相關承諾利潤或在承諾期末股權發生減值,應按照協議約定進行業績補償。

 在審議三維絲2016年年報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的董事有:廖政宗、丘國強、張煜、王榮聰、劉明輝、屈冀彤、鄭興燦、陳錫良和王智勇,屈冀彤提出“因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無法發表意見,我選擇棄權”,對該議案投棄權票,其他董事對該議案無異議;在審議三維絲2016年年報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的監事有:康述旻、周榮德、彭南京,周榮德對該議案無異議,康述旻、彭南京提出“由于審計會計事務所對年報無法表示意見并說明了相關重要事項;公司的印章中的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及其證照和會計憑證符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在年報《第一節 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對此方面的描述與事實有偏差”,對該議案投棄權票;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2016年年報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的有:廖政宗、丘國強、張煜、王榮聰、劉明輝、屈冀彤、鄭興燦、陳錫良、王智勇、朱利民、張永豐、李涼涼、耿占吉。

 對于三維絲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事項,時任董事長廖政宗,時任總經理朱利民,時任董事兼北京洛卡董事長劉明輝,時任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張永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主要責任;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王榮聰,時任董事丘國強、張煜、屈冀彤、鄭興燦、陳錫良、王智勇,時任監事康述旻、周榮德、彭南京,時任副總經理耿占吉、李涼涼,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財務中心副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陳大平,對財務報告真實性、完整性進行了保證,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工商登記資料、相關合同和協議、財務憑證、銀行資料、詢問筆錄、情況說明、三維絲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董事會決議、郵件截圖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三維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三維絲的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羅祥波、廖政宗、劉明輝、張永豐、朱利民、王榮聰,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李涼涼、陳大平、羅紅花、陳錫良、屈冀彤、耿占吉、康述旻、彭南京、周榮德、丘國強、鄭興燦、王智勇和張煜。

 當事人廖政宗、劉明輝、朱利民、王榮聰、李涼涼、張煜要求陳述申辯、聽證;當事人羅祥波、陳錫良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三維絲、張永豐、丘國強、羅紅花、屈冀彤、耿占吉、鄭興燦、王智勇、陳大平、康述旻、彭南京、周榮德未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廖政宗及其代理人在聽證、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2016年7月25日,廈門珀挺財務部已將涉及廖政宗個人借款的廈門珀挺財務報表發給三維絲,不能因為三維絲未披露,而對其進行處罰。第二,2016年11月其擔任三維絲董事長后,由于羅祥波并未按照相應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辦理工作交接,反而強行霸占公司經營場所,非法控制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財務賬冊等資料。因此,其無法掌握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也無法協助審計機構獲得三維絲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從而發表相應的審計意見。但其作為三維絲董事長,已盡全力配合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工作,按時完成三維絲年報披露工作,已勤勉盡責。第三,三維絲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及第三季度報告存在的會計差錯系由時任公司財務總監張永豐等主要財務人員專業水平不足、責任心不強等原因造成。同時,由于羅祥波拒絕辦理交接、強行霸占公司行為,其在充分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前提下,也無法掌握公司的財務情況以及正常履行董事長職責,因此,不應對上述會計差錯承擔相應責任。

 李涼涼在聽證、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2016年7月25日,廈門珀挺財務部已將涉及廖政宗個人借款的廈門珀挺財務報表發給三維絲,因此應當免予處罰。第二,其在三維絲負責人力、行政,并未分管財務工作,也無財務專業背景,客觀上無法發現三維絲相關報告涉及違規確認收入、未及時確認投資收益等違法行為,因此請求減輕處罰。第三,三維絲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及第三季度報告存在的會計差錯系由時任公司財務總監張永豐等主要財務人員專業水平不足、責任心不強等原因造成。同時,羅祥波拒絕辦理交接、強行霸占公司經營場所及公章等行為,致使其無法掌握公司的財務情況以及正常履行副總經理職責,因此,不應對上述會計差錯承擔責任。第四,廈門珀挺與廈門坤拿、東之晶之間發生的一些收付事實主要源于廈門珀挺本身資金周轉而進行的銀行倒貸,無占用資金的主觀故意。

 劉明輝、朱利民及其代理人在聽證、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對于關聯交易、未及時確認投資收益引起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兩人均非三維絲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不應承擔責任。第二,三維絲2016年年報確認北京洛卡齊星項目銷售收入,符合會計準則,不屬于虛假陳述。齊星破產項目確定了重整投資人,提供了61.6億元償債資金,目前北京洛卡對齊星電力債權已經判決確認,故齊星項目的銷售收入應當在2016年得到確認。第三,2016年年報編寫期間,三維絲大股東之間出現嚴重爭斗,大股東羅祥波非法占領總部辦公室、強行非法控制了三維絲公司印鑒,導致兩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第四,三維絲一貫會計政策是對會計數據不會因會計政策變更或差錯而追溯調整,故三維絲2018年4月3日出具《關于2017年度財務報告前期更正的公告》擅自將北京洛卡齊星項目已確認收入沖回,將2017年的虧損調整至2016年度,反而是違反了一貫的會計政策,也違背了其與北京洛卡原股東之間的承諾。第五,劉明輝等人與三維絲目前就業績補償、股東會決議效力等問題,尚有部分未結民事訴訟,同時,針對廈門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18號)和監管關注函(廈證監函〔2018〕212號)也已提出行政復議,前述訴訟、復議程序未終結,不應進行處罰。

 王榮聰在聽證、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關聯交易及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未及時確認投資收益等事項并非其所任職務分管范疇,對于關聯交易及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其事先并不知情,也無法事先知曉。第二,其作為董事會秘書,任職期間勤勉盡責,從未拒絕履行信息披露組織和協調工作職責,而是不斷通過郵件或口頭等方式要求公司董監高人員要規范運作。知道公司違規事項發生后,積極配合做好公司內部整改。第三,公司內部問責已明確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或者存在虛假記載的主要責任人并不是董事會秘書。第四,不認同因為三維絲對齊星項目會計處理的前后差異而發生所謂“虛假記載”不實披露問題,就認定其作為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五,本案較之于證監會類似信息披露案件,處理明顯過重,有失公正。

 張煜在聽證、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其于2016年11月才當選董事,又逢大股東爭斗,客觀上不具備履職條件,難以了解公司真實情況;其信任會計師的意見以及三維絲同事和財務人員的判斷。第二,齊星事件發生時,其并非三維絲董事,所以對事件結果無法控制。第三,至簽字日獲得的信息表明,外部情況無重大變化,不能認為齊星事件對公司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羅祥波在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本案關聯交易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系廖政宗個人蓄意操縱及隱瞞,其事先無法控制且未參與,事后立即勒令整改,其事先不能及事后積極應對行為已符合勤勉盡責及審慎義務的要求。第二,本案未及時確認投資收益導致重大會計差錯事項,系公司主動自查發現,并及時履行了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更正前后凈利潤數據未發生盈虧性質和方向變化,只是數量上的變化,發生會計差錯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有待提高,不存在利用會計差錯操縱業績的主觀故意;作為非會計專業人員,在其正常履職的能力范圍內實難發現前述會計差錯;2017年6月8日公司披露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公告時,其已不再擔任三維絲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應負有此次會計差錯的個人責任。

 陳錫良在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本案關聯交易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系廖政宗個人原因導致,其事先無法控制且未參與,其事先不能及事后積極應對行為已符合勤勉盡責及審慎義務的要求。第二,本案因未及時確認投資收益導致的重大會計差錯事項,系公司主動自查發現,并及時履行了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更正前后凈利潤數據未發生盈虧性質和方向變化,只是數量上的變化,發生會計差錯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有待提高,其作為獨立董事,無法主導及參與公司具體會計核算,也不存在利用或隱瞞會計差錯以操縱業績的主觀故意。第三,關于三維絲2016年年報虛假記載問題,由于齊星事件涉及內容復雜,牽涉范圍較廣,在年報審議時所獲取的信息仍存在諸多不全面、不確定的情況;作為董事,其出于對會計師審計結果的尊重,同意將含有會計師無法發表意見的年報完整披露;公司及董事會在獲悉齊星項目更多確定因素后,于2018年4月3日主動及時作出了更正并予以披露。第四,其在擔任公司董事期間,一直倡導并監督公司依法經營、合規發展,盡力維護公司利益并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案發前就加強對子公司管控,應收賬款管理、成立齊星項目討債工作組等事項,三番五次要求管理層予以重視,已勤勉盡責。

經復核,我局認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依法負有保證義務,應當具備與職責相匹配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水平,應當忠實、勤勉、謹慎地履行職責,主動了解并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獨立作出判斷。本案中,部分申辯人提出的未參與,不知情,不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職時間短,相信專業機構及人員的意見,其他主體專業水平不足、責任心不強,事后積極配合整改等申辯意見均非法定免責事由,且本案在確定各責任人的處罰幅度時已充分考慮上述因素。羅祥波、張煜等責任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二)針對部分申辯人提出的因羅祥波霸占公司經營場所及公章等資料,導致無法履行職責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為:第一,前述三維絲控制權之爭發生在2016年11月后,晚于三維絲關聯交易、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未及時確認投資收益等事項形成之日,未對申辯人針對上述事項信息披露履行職責造成影響。第二,三維絲2016年年報披露違法之事項,主要在于違法確認齊星電力項目銷售收入,而根據在案證據顯示,三維絲控制權之爭并未對申辯人就上述事項履職造成實質影響,如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在溝通階段曾明確表示相關收入不滿足確認條件并指出具體理由,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知曉或應當知曉,部分申辯人甚至親自前往鄒平縣了解齊星項目有關情況。第三,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為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服務,獨立作出適當判斷,如果申辯人認為2016年年報披露時缺乏勤勉盡責所需之必備條件,無論是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來看,還是從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角度來看,都應當審慎作出相關表決。

 (三)針對廖政宗、李涼涼提出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為,第一,關聯交易及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系廖政宗直接決策、組織、實施,李涼涼知悉并為該關聯交易提供銀行賬戶,二人均既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流程提請三維絲審議,也未在審議三維絲2016年半年度報告董事會會議決議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中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不符合免責條件。第二,李涼涼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雖不分管公司財務工作,但也應當盡到與其高級管理人員身份相當的注意義務,且我局在確定各責任人責任及處罰幅度時已充分考慮其職務分工、專業背景、勤勉盡責情況等相關因素,明確區分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和其申辯內容來看,不足以證明其對三維絲信息披露事項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監督,因此不能免除其未勤勉盡責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

 (四)針對劉明輝、朱利民提出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為:第一,綜合考慮三維絲2016年年報披露時齊星電力財務狀況、項目應收款項回款情況等因素,三維絲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事實成立。第二,上市公司重要會計差錯,均應當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追溯調整。“三維絲公司一貫的會計政策是對會計數據不會因會計政策變更或差錯而追溯調整”的申辯顯然有悖于企業會計準則。第三,申辯人與我局、三維絲之間的復議、訴訟等程序,并非本案行政處罰程序中止的法定事由。綜上,劉明輝、朱利民申辯意見,與法律法規、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及本案事實明顯不符。

 (五)針對王榮聰提出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為:第一,其作為三維絲董事會秘書、董事、副總經理,應當主動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不分管、不知情、不參與不能作為免責事由。第二,其在任職期間,雖在有關會議、郵件中針對公司規范運作問題進行過提醒,但均屬一般性履職,并未有其他進一步積極有效的舉措,不能說明其沒有過錯,已盡勤勉盡責義務。第三,配合調查并按要求整改是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屬于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第四,其他案件情況與本案無關,且與本案有較大區別,至于處罰幅度,我局已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

 (六)針對陳錫良提出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為:陳錫良自2015年起擔任三維絲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其較長的任期、專業的背景與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為其發現涉案違法事實提供了較大的便利條件,陳錫良本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卻未能采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未達到勤勉盡責的要求,應對三維絲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我局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三維絲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廖政宗、羅祥波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劉明輝、張永豐、朱利民和王榮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李涼涼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羅紅花、陳錫良、屈冀彤、耿占吉、鄭興燦、王智勇、丘國強和陳大平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六、對張煜、康述旻、彭南京和周榮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明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4月30日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吳中華、周小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中華、周小金:

 經查,你們作為廈門三維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絲)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項目主辦人,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你們在安信證券2017年1月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關于本次交易過程中資金占用及關聯方擔保情況的事先核查中,調取的珀挺機械工業(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珀挺)銀行流水顯示廈門珀挺與廈門坤拿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坤拿)、東之晶(廈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之晶)存在多筆交易資金往來。資金往來期間,廈門坤拿持有三維絲9.16%的股份,構成三維絲關聯人;東之晶為廈門上越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越投資)全資子公司,三維絲副總經理李涼涼為上越投資的控股股東,東之晶構成三維絲關聯人。

 你們未能充分關注分析上述情況,未勤勉盡責,導致安信證券在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中認為三維絲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人占用的情形。而事實上,2016年3月至5月,廈門坤拿和東之晶存在對三維絲形成關聯人資金占用的情況。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你們應當認真吸取教訓,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改進、學習情況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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