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排放從A直降C 說明了啥?
近日,某地在制定2019-2020年秋冬季企業減排清單時,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有一家涉氣排放企業,在企業自評階段,按差別化管控標準要求,無論是從污染治理環節的達標排放上評定,還是從落實管理規定上評定,各項指標都符合差別化分級的A級管控條件。但上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定時,這家企業卻吃了閉門羹,評審人員直接將其列進C級企業管控名單。
本該得到的優待卻變成連降兩級,原因到底是什么?原來,這家企業在2018—2019年秋冬季時,就已經基本完成了生產環節各道污染排放工序的深度治理,并以示范企業的優厚待遇被列入A級優待名單。但是,這家企業在秋冬季過后,出現了一次不正常使用排污設施的行為,被在線監測記錄后,通過環境執法人員現場復查,被認定為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而且有故意斷電逃避監管情節,被計入企業誠信檔案并在網上向社會公開。
不是在秋冬季,而且超標排放只有一次,僅幾個小時就及時整改,還接受了經濟處罰。這筆后賬為什么如今還要再重新提起?生態環境部制定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明確指出:“企業績效分級應按‘短板原則’”執行,在評級時,需滿足該級別指標中規定的各項要求,有一項未滿足的,降級評定。”此外,還規定:“兩年內有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許可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等重大環境執法行為,或構成犯罪的,不應評為A、B級。”因為此事,當地還舉一反三,對縣一級在編制企業減排清單、給企業管控定級時,沒有全面準確把握好新規定新要求所引發的問題給予了點名批評。
有人可能會覺得,企業在非秋冬季發生的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問題,而且只發生一次,有必要一次超標受兩年懲戒嗎?筆者認為十分必要,主要有3點原因。
第一,體現了執行環境法規的嚴肅性。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環境法規,沒有季節之分。秋冬季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各項舉措,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訴求,在特殊時段、特殊氣象條件下,對秋冬季的大氣污染防控,采取更強力的措施無可厚非。但從法規要求層面講,對企業違法行為不能縱容放任。只有形成一次任性排污、多處受卡受限受懲戒的局面,才能讓違法企業感受違法之痛,才能解決執行環境法規松一陣緊一陣的問題,讓排污企業始終繃緊守法經營這根弦。
第二,體現了環境法規的社會公平性。秋冬季重污染天氣發生期間,對企業實施差別化管控,意在防止“一刀切”和“劣幣驅良幣”的問題。同時,最大限度地解決好預案不完善、不科學問題,給守法治污的企業更多生產空間,最大程度調動企業的治污積極性。好政策是給自始至終守法的好企業制定的,反之,對于守法挑時段、違法鉆空子、時常出現違法排污行為的企業,應通過政策規定,將其從優待政策名單中剔除,讓守法好、治污好的企業真正享受到政策優待,推動全社會形成守法經營光榮、違法排污受罰的良好法治環境。
第三,體現了環境法規的精準性。近些年,國家和地方圍繞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相繼出臺了多項環境法規和管理舉措,由于受階段性、時限性等客觀條件的制約,難以用某一項措施治百病。伴隨新情況、新問題的產生,應不斷推出新制度、新政策、新要求。《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中明確,兩年內有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許可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等重大環境執法行為,或構成犯罪的,不應評為A、B級。這一規定就是要精準打擊違法企業。
從2018年以來執法檢查、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幫扶等發現的問題看,一些企業出現的未批先建、不按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等問題,往往是屢查屢犯。有的地方還出現了緊在秋冬防、松在春夏季,緊在檢查時、松在檢查后的問題。今年出臺的新舉措,在“差別化”優待政策前擺出兩塊牌,對守法治污的企業亮“綠牌”,對治污好、但守法有瑕疵的亮“黃牌”,實施階段性優待降級。這一舉措可以倒逼企業走向高質、“雙好”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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