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修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陜西省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近日提請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據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副處長王青介紹,現行的《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是2002年經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目前已經實施18年,期間《水污染防治法》已進行了兩次修訂,其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定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等內容與現行法律不一致。
覆蓋不全面。現行條例保護范圍不足,僅僅規定了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鄉鎮級及以下的飲用水水源沒有涉及,不符合《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
存在一些短板。2018年在實施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中,也暴露出全省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確保飲用水安全,結合機構職能調整,彌補立法空白,提出符合陜西實際的具體措施,亟待對與上位法及現行管理政策不相符合的內容進行修訂。
據了解,此次修訂,主要對五個方面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一是擴大保護范圍。《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修改為《陜西省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刪除了“城市”和“保護區”,同時增加了“生態”兩字。二是建立生態補償制度。陜西將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依法對飲用水水源地給予生態保護補償。三是強化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制度措施。四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方式更加科學。五是對飲用水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同時,《陜西省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還針對不同的禁止性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設定了相對應的控制措施,全面提高了罰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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