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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發布

更新時間:2020-11-17 10:03 來源:聊城日報 作者: 閱讀:2814 網友評論0

近日,聊城發布了《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聊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39號

 《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0年11月1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經濟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納入文明單位等創建活動的考評內容。

第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對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予以調整。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體系和社會服務體系,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推進、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推進、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監督和檢查考核。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

 商務和投資促進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教育和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幼兒園、中小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學內容。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審批服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減量、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的監督。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和公益活動。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倡導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使用可再生、可降解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廢物的產生。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適量點餐、杜絕浪費的標識,在服務過程中提醒消費者合理消費。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意識,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劃,組織編制本縣(市、區)規劃,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終端體系建設。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統籌不同類型垃圾處理,建設滿足當地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的焚燒發電廠、廚余垃圾處理廠、有害垃圾處理廠、大件垃圾處理廠、建筑垃圾消納場、垃圾中轉站等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根據當地生活垃圾最終處理需要,建設衛生填埋場,用于填埋焚燒殘渣和達到豁免條件的飛灰以及應急使用等。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既有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六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使用統一標準的顏色和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依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一)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村(居)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場、賓館、飯店、商品交易市場、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人行天橋、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游景(區)點、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河流、湖泊等水域沿岸,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識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清潔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二)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時間、地點;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及時勸阻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理。

 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單位應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收集、運輸。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要求,配備相應的分類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根據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頻次、路線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理場所;

 (三)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車身清晰標示所收運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復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應急方案。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實施分類處理:

(一)有害垃圾由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回收企業回收利用;

 (三)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在未建立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消納途徑前,廚余垃圾可納入現有焚燒設施統籌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嚴格按照分類處理要求處理生活垃圾;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臺賬,按照要求將臺賬報送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企業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企業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六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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