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關于加強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加強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詳情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化工區管委會,市環境執法總隊、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環境監測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419號)(以下簡稱《通知》,詳見生態環境部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的有關要求,加強危險廢物鑒別環境管理工作,規范危險廢物鑒別活動,結合本市實際及《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細化補充《通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危險廢物鑒別的主體責任
鑒別委托方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全面性負責,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或默認鑒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鑒別過程中弄虛作假,并做好鑒別活動的檔案管理,與鑒別結論應用同期保存。鑒別委托方應落實鑒別結論應用的主體責任,如因法規政策、生產工藝、原輔材料等變化可能導致鑒別為不屬于固體廢物或屬于一般固體廢物的結論不成立的,應按規定及時停止相關鑒別結論的應用,或重新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同時書面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鑒別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科學、獨立、客觀、公正開展鑒別業務,如實出具鑒別結論,對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規范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流程
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信息平臺注冊與任務委托、現場踏勘、固體廢物與名錄判斷、鑒別方案編制與論證、采樣與檢測、鑒別報告編制與論證出具、鑒別信息公開、異議評估與鑒別結論應用等(見附件1)。因環境事件處理或應急處置需要,鑒別單位可根據掌握的信息直接檢測鑒別對象可能具有的危險特性,并出具相應鑒別報告。
自鑒別雙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開始,鑒別單位一般應在1年內完成相關鑒別工作,并向鑒別委托方出具危險廢物鑒別報告。超期未完成的,鑒別單位應將相關鑒別情況書面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在鑒別報告公開前終止相關危險廢物鑒別活動的,鑒別委托方應公開鑒別活動終止說明。
三、強化危險廢物鑒別工作質量
(一)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要求,具體見附件2。鑒別單位應在全國危險廢物鑒別信息公開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完成注冊。本市市內鑒別單位注冊時需按國家和本市鑒別單位管理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的單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發放信息平臺注冊碼,并在信息平臺完成注冊。
(二)危險廢物鑒別報告應信息齊全、內容真實、編制規范、結論明確。除《通知》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編制要求外,危險廢物鑒別報告正文內容還應細化固體廢物與名錄判斷、鑒別過程質量控制等內容。
(三)對信息平臺公開的本市行政區內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存在異議的,首先應向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專委會)提出異議評估申請,由其完成評估并反饋相關評估意見。對市專委會作出的異議評估意見仍然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危險廢物鑒別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專委會)提出異議評估申請,國家專委會出具的評估意見作為異議的最終評估意見。異議評估申請的提出需提供相關異議的理由和有關證明材料。危險廢物鑒別結論生效后受到異議的,在異議評估期間應進一步加強對相應固體廢物的嚴格管理,落實固體廢物全過程管理的主體責任。
(四)鼓勵行業組織制定相關行業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標準規范。鼓勵行業組織征集、遴選并發布相關行業危險廢物鑒別典型案例,推動形成行業自律、源頭管控、示范引領的良好效果。
四、強化危險廢物鑒別組織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成立和管理本市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設立市專委會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市專委會的日常工作和全市危險廢物鑒別的環境管理,及時梳理形成全市鑒別情況清單并定期通報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環境監測中心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的綜合評價,每年組織開展鑒別報告的抽查復核,發現有申報信息不實、鑒別程序和采樣檢測過程不規范、鑒別報告失實或者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將相關評價和抽查結果在信息平臺等渠道公開。同時,市固化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市管企業危險廢物鑒別活動的環境管理,組織開展由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突發環境事件、歷史遺留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鑒別。對涉嫌采樣檢測弄虛作假的,由市環境執法總隊會同市環境監測中心依法嚴肅查處。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鑒別結論應用的事中事后監管,督促鑒別委托方嚴格落實鑒別主體責任,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督促鑒別委托方及時糾正,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固化管理中心。
附件:
1. 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流程
2. 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要求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22日
附件1
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流程
一、鑒別信息平臺注冊與任務委托。鑒別委托方和鑒別單位首先應在全國危險廢物鑒別信息公開服務平臺()完成注冊。在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前,鑒別委托方應公開擬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的情況,在信息平臺上選擇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的鑒別單位,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自行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的情形除外),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現場踏勘。對固體廢物產生來源明確的,鑒別單位應結合鑒別委托方提供的相關資料,現場調查核實鑒別對象的產生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鑒別對象相關的行業類別、原輔材料、產品與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產生環節、產生數量及臺賬、處理處置現狀、貯存等情況。對環境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鑒別單位應根據所能收集到的環境事件相關資料,現場調查固體廢物的外觀形態、有效標識、污染特征等,以及根據現場可采用的檢測手段的檢測結果,盡可能識別固體廢物的組成和種類,分類開展鑒別。
三、固體廢物與名錄判斷。依據法律規定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判斷鑒別對象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同時鑒別單位應編制出具鑒別對象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鑒別報告。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同時鑒別單位應編制出具鑒別對象屬于相應危險廢物的鑒別報告。
四、鑒別方案編制。鑒別單位應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等國家規定的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篩選固體廢物危險特性檢測指標,編制鑒別方案并組織5名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專家應從本市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庫中進行抽取或選取。
五、采樣與檢測。鑒別單位應按照鑒別方案及時規范開展采樣與檢測分析工作,出具或取得相應的檢測報告。鑒別單位應在鑒別方案技術論證專家會后的3個月內完成鑒別對象的第一次采樣,采樣過程應當記錄、核實與鑒別對象有關的現場實際情況,確保采樣具有代表性。采樣時應拍攝關鍵環節全過程視頻記錄材料,并作為鑒別檔案材料。鑒別委托方和鑒別單位(包括現場采樣如有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檢測單位)須共同簽字確認鑒別采樣單。對鑒別對象被處理處置后不具有鑒別復核采樣條件的,應保留被鑒別樣品至少24個月。鑒別單位應按照《關于貫徹落實《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環監測〔2021〕79 號)有關規定及時向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系統上傳檢測報告。報告上傳情況及系統編號應納入危險廢物鑒別報告。
六、鑒別報告編制與論證出具。鑒別單位應依據危險廢物鑒別相關法規標準規范,編制危險廢物鑒別報告,作出鑒別對象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結論,并從本市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庫中抽取或選取5名與鑒別活動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對鑒別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準確性進行論證,形成專家組意見。鑒別單位按照專家組意見修改完善后向鑒別委托方出具危險廢物鑒別報告。鑒別報告應由鑒別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員等簽字,并加蓋鑒別單位公章。鑒別報告文本及相關材料應至少于專家論證會召開之日的3天前提供給與會專家(因環境事件處理或應急處置需要的鑒別情形除外)。
七、鑒別信息公開。鑒別完成后,鑒別委托方應將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和現場踏勘記錄等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開,同時書面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八、異議評估與鑒別結論應用。未經國家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出具最終評估意見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可按《通知》的規定對有異議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書面提出評估申請。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在信息平臺公開后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或者按照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評估意見修改并在信息平臺公開后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或者按照國家最終評估意見修改并在信息平臺再次公開的,鑒別結論作為鑒別委托方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的依據。鑒別委托方在根據異議評估意見修改完善并再次公開后,應同時將鑒別有關情況(包括鑒別過程、異議評估意見及修改情況、鑒別結論、鑒別報告)書面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附件2
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要求
為規范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工作,提升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支撐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針對上海市行政區內內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的單位,制定管理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是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專業技術能力。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能力,配備一定數量具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及其他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且其中應具有從事危險廢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應設置專業技術負責人,對鑒別工作技術和質量管理總體負責,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和5年以上危險廢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經驗。
三、檢驗檢測能力。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具有固體廢物危險特性相關指標檢驗檢測能力,并取得相應指標的中國計量認證(簡稱CMA)資質,按規定向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社會化服務機構備案,且上一年度社會監測機構信用風險評價等級應在A級。對部分指標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和資質的,鑒別單位應委托具備上述檢驗檢測能力和符合信用風險評價等級的檢驗檢測單位開展鑒別工作中的檢驗檢測工作。同一危險廢物的鑒別,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檢測單位數量不宜超過2家。
四、組織與管理。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質量管理、檔案管理和技術管理等,按照生態環境部和本市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廢物鑒別方案和鑒別報告,確保編制質量。
五、工作場所。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包括必要的辦公條件、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等檔案資料管理設施及場所。
六、檔案管理。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鑒別報告完整檔案,檔案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工作委托合同、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鑒別方案、檢測報告、鑒別報告,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等質量審查原始文件。上述檔案應及時存檔,且應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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