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新辦: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罰款事項取消29個、調整24個
【谷騰環保網訊】“取消的這29個罰款事項涉及的行為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違反程序性管理規定、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低;二是可以通過信息化查驗等其他方式達到監管效果。”
7月2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有關工作。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趙昌華介紹,《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于今年7月21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取消29個罰款事項,調整24個罰款事項。
合理壓縮行政許可辦理時限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斷加強制度建設,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執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主體不明確、制定程序不規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問題。
比如,有時就同一事項可能有幾個單位都制定了基準,一旦出現不一致則容易導致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時無所適從;或者一些行政裁量權基準的發文比較隨意,有的僅用部門普通文件形式制發,有的僅作為內部工作規范,未對社會公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公正性。
“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穩定社會預期具有重要意義。”趙昌華介紹,司法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研究起草了《意見》。《意見》包含6個部分共16條。針對上述問題,《意見》提出了針對性解決措施。
如,在制定職責權限方面。《意見》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設區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門,縣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職責權限。但同時,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不得重復制定。
在準確規定裁量內容方面。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細化量化行政許可程序,要優化簡化內部工作流程,合理壓縮行政許可辦理時限。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將征收征用事務委托實施的,要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條件、權限、程序和責任。不得將法定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征收征用事務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
在嚴格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程序方面。明確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要根據管理需要,科學分析影響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實施效果。以規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履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程序;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履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的程序。
在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方面。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后要按照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確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備案,備案審查機關發現行政裁量權基準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要依法予以糾正。要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有效規范行政裁量權行使。
壓縮裁量空間之后不會導致行政效率下降
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效果好不好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效力是否明確,以及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使用行政裁量權基準是否得到有效監督。
為保證行政裁量權基準得到有效執行、充分發揮作用,《意見》規定:一是明確在行政執法決定中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二是調整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對適用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三是不規范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壓縮裁量空間后是否會導致行政效率下降,降低有關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對此,《意見》從推動行政處罰裁量適當;推動行政許可便捷高效;推動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規范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行為等四個方面作了制度性安排。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制的條件、程序和辦理時限只有原則性規定,對行政檢查的職責和范圍只有原則性規定,對行政確認申請需提交的材料沒有明確規定,對行政給付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有關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量化。”趙昌華強調,壓縮裁量空間之后不會導致行政效率下降,不會降低有關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規范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另一方面也為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辦理案件提供具體的執法依據,避免行政相對人的質疑。
嚴格執行“三個一律”的清理標準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不斷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執法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但亂罰款、亂收費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能和質量,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部署開展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2022年7月21日,國務院審議通過《決定》,取消29個罰款事項,調整24個罰款事項。
“取消的這29個罰款事項涉及的行為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違反程序性管理規定、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低;二是可以通過信息化查驗等其他方式達到監管效果。”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負責人徐志群介紹。
“去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明確要求罰款數額的設定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該嚴的要嚴,該輕的要輕。”趙昌華介紹,這次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罰款規定,嚴格執行國務院明確的“三個一律”的清理標準。
第一個“一律”就是凡是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一律取消。第二個“一律”就是凡是罰款事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違“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或者有失公允、過罰不當的,一律取消或調整。第三個“一律”就是凡是罰款事項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規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同時,在罰款清理工作中,我們還堅持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堅決杜絕亂罰款的同時,也不簡單地為了清理而清理,對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現監管空白確需保留的,不予清理。”趙昌華強調。
“這次清理的罰款事項只是第一批,接下來司法部將會同其他部門繼續清理其他領域的罰款事項,目前有關工作已經同步開展了。”徐志群介紹,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堅持執法為民,刀刃向內,勇于擔當,對應當清理的罰款事項,及時予以取消和調整,保護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持續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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