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送審稿)》征求意見
【谷騰環保網訊】10月12日,淮安市司法局就《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送審稿)》征求意見,以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詳情如下:
《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送審稿)》征求意見公告
為了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更好地提高地方性法規制定質量,現將《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意見或建議請于2022年11月11日前,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指定方式提交至市司法局。提交意見建議時,請標注“餐廚廢棄物修改建議”字樣,并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概念界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廢棄的動植物油脂及各類油水混合物。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管理原則和處置機制】 餐廚廢棄物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處置機制。
鼓勵通過分類投放、改進食品加工工藝、適量點餐、引導消費者節約飲食、理性消費、餐后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餐廚廢棄物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建立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考核制度,進行督查考核;出臺政策措施,鼓勵支持利用新技術進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區)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二)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許可證和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準運證;
(三)監督市級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運營;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二)檢查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賬;
(三)監督檢查縣(區)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運營;
(四)依法查處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行為。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餐飲服務單位等級評定范圍。
第二章 收運處置
第七條【規劃和設施建設】 市、縣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等,保障規模化、集中式處置設施的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設施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特許經營】 本市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一體化運營。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特許經營協議,依法向中標企業頒發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
取得許可的收運、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轉包、轉讓、質押特許經營權。
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活動。
第九條【處置費用】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適當補貼,并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可以有償收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廢棄動植物油脂。
第十條【簽訂協議】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首次產生餐廚廢棄物之前,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拒絕簽訂收運、處置服務協議。
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制作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產生單位義務】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和使用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分類收集餐廚廢棄物和其他生活垃圾;
(二)使用專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廢棄物投放,不得將非餐廚廢棄物作為餐廚廢棄物投放;
(四)不得室外存放或者占用道路、公共場地存放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
(五)不得隨意傾倒、拋灑、丟棄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或者公共廁所以及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
(六)按照規定時間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收運、處置服務企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
(七)建立和保存真實、完整的餐廚廢棄物產生、交運臺賬,并按規定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和交運信息報給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收運處置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具有足夠運力且具有防異味擴散、防遺撒滴漏功能的全密閉自動裝卸車輛;
(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四)配備符合國家、省有關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的設施、設備,在偏遠鄉鎮應當采用智能化小型處理設備就地處理餐廚廢棄物,保證設施設備有效運行;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環境工程、機械、監測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處置工藝和技術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七)安裝和使用運輸車輛行駛、裝卸記錄儀等監控設備并接入城市管理部門監管平臺,安裝和使用處置設施在線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監控平臺聯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收運處置企業義務】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提供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上門收運餐廚廢棄物,在餐飲集中區應當加大收運頻次,不得拒絕收運已簽訂收運協議的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餐廚廢棄物收運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噴涂統一標識,轉運過程中應當保持餐廚廢棄物密閉存儲,無裸露,無拋灑滴漏,發生拋灑滴漏應當及時清理;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不得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和經提煉后的產品;
(五)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運輸車輛和處置設施在線視頻監控設備;
(六)可以開發和使用餐廚廢棄物轉運聯單智能化管理系統,對轉運聯單實行智能化管理,及時將收運量反饋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核對確認,并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七)建立包括餐廚廢棄物的種類、來源、數量、去向、再生品利用等信息的收運、處置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并根據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收運、處置數據不得造假;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收集、掏撈餐廚廢棄物;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養殖畜禽;
(三)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四)其他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措施】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主動配合檢查,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應急收運和處置能力不低于7日,并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七條【投訴舉報】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城市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和方式,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聯合執法及執法措施】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實際需要,組織有關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聯合執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關管理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運輸、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第十九條【信息共享】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互聯共享的餐廚廢棄物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對下列信息實現動態管理: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目錄;
(二)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數量;
(三)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服務企業的違法處理情況;
(五)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特許經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產生單位責任】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設置和使用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使用專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廢棄物與酒水飲料容器、餐飲具、塑料袋、臺布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
(四)室外存放或者占用道路和公共場地存放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的,責令改正,造成地面污染的,必須清理干凈,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隨意傾倒、拋灑、丟棄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或者公共廁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百元以下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餐廚廢棄物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和交運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收運處置企業責任】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拒絕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收運協議或者拒絕收運已簽訂收運協議的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轉包、轉讓、質押特許經營權的,責令改正,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
(三)未向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提供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時間和路線上門收運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餐廚廢棄物收運車輛未密閉運輸,或者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收運車輛和處置設施在線視頻監控設備,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臺賬,或者未按規定上報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九)造假收運、處置數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經提煉后的產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禁止行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收集、掏撈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養殖畜禽的,由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罰;
(三)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居民家庭廚余垃圾】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的棄置、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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