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場污染環境,原告被告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谷騰環保網訊】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此舉旨在更好地總結提煉《民法典》適用的司法經驗智慧,深入挖掘打造《民法典》精品案例,不斷提升《民法典》司法質效。
記者了解到,入選本次十大典型案例的某牧業公司訴武某某租賃合同糾紛案,系適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認定當事人履行合同應當落實綠色原則之案例。
案情:
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因豬場設施缺陷多次遭受處罰
原告某牧業公司與被告武某某于2018年9月簽訂豬場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5年,每年租金80萬元,押金30萬元;被告確保豬場排污系統滿足生產經營需要,并負責處理好周邊關系。
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多次發生糾紛。因該豬場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且經營過程中存在沼氣池嚴重超負荷運行、超標排放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造成周邊環境污染。當地環保部門多次進行行政處罰,并要求停止排污行為。
原告支付了5萬元罰款后,提前撤出豬場。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判令被告賠償其因豬場設施缺陷而遭受的罰款損失,返還押金和剩余租金,賠償違約金等。
裁判:
原被告應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共同承擔責任
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被告武某某作為豬場的實際所有人和受益人,未按約定確保豬場排污系統滿足生產經營要求,原告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也未采取相應的環保措施,雙方行為導致豬場已建沼氣池嚴重超負荷運行,應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共同承擔責任,故酌定雙方對已繳5萬元罰款各承擔50%的責任。遂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已繳罰款2.5萬元,并退還原告押金和剩余租金。
意義:
為綠色原則的具體適用提供了實踐樣本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條規定被稱為“綠色原則”。綠色原則作為《民法典》的一項基本原則和重大創新,對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這既是綠色原則在《民法典》合同編中的具體落實和體現,也是規范合同履行行為的根本準則。
踐行“兩山理念”,守護綠水青山是每個人的責任。綠色義務是合同當事人共同的法定義務,不因合同約定而變為一方的義務。本案中,雖然合同約定被告作為出租人需確保豬場排污系統滿足生產經營需要,但原告在經營管理豬場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造成環境污染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審理法院不局限于合同載明的綠色義務,而是根據法定的綠色義務,認真審查合同履行的全過程,從行為的影響、性質、后果和因果關系等方面綜合考量綠色義務適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既為合同履行提供了行為指引,也為綠色原則的具體適用提供了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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