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18”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浙江省政府服務網公布了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18”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處罰結果。
當事人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在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施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整。
湖北鑫嘉鴻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及時檢查排除有限空間安全隱患,未有效組織員工安全生產培訓,未嚴格落實有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未在有限空間區域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未有效開展員工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二款、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湖北鑫嘉鴻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佰貳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金永興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未對外包工程開展有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有效組織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金永興作出罰款人民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零肆點柒伍元的行政處罰。
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18”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柯橋應急罰決〔2023〕第000041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章小揚
執法部門: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紹興柯橋區應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3-06-28
當事人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在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施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整(¥1,250,000.00)
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18”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柯橋應急罰決〔2023〕第000042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湖北鑫嘉鴻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胡其木
執法部門: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紹興柯橋區應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3-06-28
主要違法事實:2022年11月18日,紹興市柯橋區馬鞍街道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8000t/d廢水處理與回用工程發生一起4人死亡的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復的《紹興柯橋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18”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認定湖北鑫嘉鴻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經報請局領導批準,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隊于2023年5月24日對湖北鑫嘉鴻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立案調查。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湖北鑫嘉鴻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及時檢查排除有限空間安全隱患,未有效組織員工安全生產培訓,未嚴格落實有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未在有限空間區域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未有效開展員工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二款、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湖北鑫嘉鴻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佰貳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紹興瑞豐銀行,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區應急管理局,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18”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柯橋應急罰決〔2023〕第000043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金永興
執法部門: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紹興柯橋區應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3-06-28
主要違法事實:2022年11月18日,紹興市柯橋區***街道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8000t/d廢水處理與回用工程發生一起4人死亡的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復的《紹興柯橋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18”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認定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金永興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經報請局領導批準,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隊于2023年5月24日對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金永興涉嫌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立案調查。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浙江天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金永興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未對外包工程開展有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有效組織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金永興作出罰款人民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零肆點柒伍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紹興***銀行,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區應急管理局,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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