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與適用跨省轉移固體廢物利用“備案制度”?
【谷騰環保網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該規定,固體廢物跨省域利用應當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行政備案通常包括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此種備案屬于事前備案或事后備案,該法條未予明確。僅從法律文義理解,法律似乎并不排斥事后備案。在基層執法過程中,對未進行事前備案的是否應當處罰有不同意見,是否可以責令在一定時間內改正,不改正的再進行處罰?筆者嘗試從立法本意進行分析。
固體廢物跨省轉移,由于跨省級行政區域,容易逃避監管,如果管理不到位,可能導致脫離監管、監管缺失,造成環境污染。據報道,近年來,固體廢物從經濟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從城市向農村轉移的情形不斷增多,不法企業跨區域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加強對固體廢物跨省轉移管理非常必要。
從《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的釋義來分析,固廢跨省轉移有貯存、處置或利用兩種處理類型,兩者辦理程序有所區別。
跨省轉移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應當經過批準。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需要建設相應的場所和設施,需要有相應的貯存、處置能力,而且,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管理不當可能會給當地帶來一定的環境污染風險。因此,本條規定,跨省轉移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應當經過批準。根據本條規定,轉移固體廢物需經批準的條件有兩項:一是跨省轉移,即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二是轉移的目的是貯存、處置。
本條規定了跨省轉移審批的程序。需要跨省轉移固體廢物的,應當向固體廢物轉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而不是向接受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這樣規定,有利于減輕申請人的負擔,節約成本,由行政機關之間進行協商溝通也有利于提高審批效率。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與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商,經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才能作出批準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未經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將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貯存、處置,否則,需要承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跨省轉移固體廢物利用的,應當進行備案。
根據本條規定,轉移固體廢物需報備案的條件有兩項:一是跨省轉移,即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二是轉移的目的是利用。需要跨省轉移固體廢物的,應當將跨省轉移利用的固體廢物的數量、種類等情形報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而不是向接受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以便接受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掌握情況、加強監管。
基于以上分析,對于該法條所涉的備案問題,雖然僅從文義上理解,法條似乎并不排斥事后備案,但立法本意在于預防、監管和信息共享,故基于目的解釋,理解為事前備案更為合理。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該罰則條款可知,違反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不可因為當事人及時改正而不予罰款處罰。
(作者單位:錢月劍,浙江開發律師事務所;沈韓艷,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南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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