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游泳、釣魚,在南昌市集中在贛江城區段的市級水源地保護區內,這樣的行為屢罰不止,不僅如此,在部分鄉鎮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還面臨著魚塘、沙廠等面源污染的威脅。這些問題很多是在早年長期粗放發展和管理過程中遺留下來的。”江西省南昌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科長吳勇明近日告訴記者。
為了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水、放心水,今年,南昌市制定了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南昌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水源地保護與管理怎么管、誰來管、如何管”等重點事項。《條例》已于今年11月底,通過了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的批準,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五章44條,分為總則、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提出了違法行為從發現、分流、到處置、監督、追責的全鏈條閉環執法監督模式。明晰、壓實了相關監管部門責任,厘清了市、縣(區)人民政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關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對涉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為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撐。
為了增強法規條文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損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故意損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違反規定的《條例》規定,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種植、放養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種植、放養畜禽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不僅如此,為了鼓勵市民參與到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提出,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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