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未按規范采樣,貴州桐梓桑德水務被罰!
【谷騰環保網訊】今日,貴州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桐梓桑德水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公告,對桐梓桑德水務違反《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詳情如下: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遵桐環罰字〔2024〕6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桐梓桑德水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23220456669
地址:桐梓縣燎原鎮蟠龍大道大關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高峰 職務:總經理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1月16日、1月29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桐梓縣二期污水處理廠(以下稱“該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污水處理廠總排口在線監測設備發生了多次故障,故障后該污水處理廠采用人工采樣化驗檢測數據,其中有9次手工補錄數據的采樣時間在在線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之前,時間先后上存在邏輯錯誤;經比對總排口現場歷史視頻,發現有5次手工采樣在在線監測站房外水質自動采樣器排口處,未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 819-2017)“5.3.1.1外排口監測點位,在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監測點位”要求,即應當在污水處理廠法定總排口處采樣。以上行為屬于未按規范采樣,未能保證監測設備數據完整有效。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對桐梓桑德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單位)下達《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遵桐環罰告字〔2024〕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陳述、申辯。
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文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共3頁(2024年1月16日)。
2.《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3頁(2024年1月16日,被詢問人:生產經理羅某)。
3.《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2頁(2024年1月16日,被詢問人:運行班長趙某某)。
4.《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頁(2024年1月16日,被詢問人:化驗室負責人劉某)。
5.《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頁(2024年1月16日,被詢問人:自動在線裝置運維工程師蘭某)。
6.《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5頁(2024年1月29日,被詢問人:自動在線裝置運維工程師蘭某)。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頁。
8.《桐梓桑德水務有限公司人事任命書》部分復印件,共2頁。
9.《桐梓二期污水處理廠2023年11月4日至2024年1月11日修約情況統計表》,共18頁。
10.《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部分截圖),共計2頁。
11.桐梓桑德水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詢問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共5頁。
12.曾勇、向勇、羅婭琳、彭建靈、謝澄執法證件復印件1份,共4頁。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自由裁量幅度
你單位違反了《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數據完整有效。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日均值可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依據《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參照貴州省生態環境廳依法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的違反《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開具《貴州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憑通知書上生成的繳款編碼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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