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
【谷騰環保網訊】經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云南省生態環境廳近日聯合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等11個相關部門共14家單位印發《云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對照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辦法》進一步明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和機構的職責。同時,結合云南省實際,補充和細化了部分條款。
如,結合云南省自然生態系統實際,補充了“草原、濕地”兩類環境要素。將云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案件線索來源渠道由6個擴充到10個,同時增設不啟動索賠程序的6種具體情形。明確生態環境損害初步核查時限;明確磋商未達成一致情形和時限、頻次,防止久磋不決;明確修復效果評估的處理方式。
《辦法》明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以及簡易程序中的專家人數(參與評估的專家不少于3人)、專家條件(應當具有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相應事項的專業能力),明確了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和機構定期開展線索篩查以及歸集方式,并進行跟蹤管理。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宣傳培訓,強化部門協調和工作銜接,充分發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議事協調作用,認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部門案件數量不平衡、辦案能力不足、賠償義務人磋商積極性不高等問題,進一步找出工作的堵點和難點,找到推進工作的具體措施并抓好落實。在制度方面,將不斷建立健全案件線索篩查、“一案雙查”、通報預警、重點督辦等機制。
長期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昆明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正高級工程師李宗遜認為,《辦法》進一步拓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可操作性,明晰了具體工作步驟與程序,提高了實用性,突出了指導性,對各州(市)具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有清晰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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