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門“三同時”處罰判錯了?檢察機關抗訴
【谷騰環保網訊】某印刷公司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產,山東省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做出對企業和法定代表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而檢察機關卻以行政處罰不適用“三同時”罰則、“一事雙罰”系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要求行政機關糾正行政行為。最高檢近日發布的“檢察護企”行政檢察典型案例,公布了這一案例的最終處理結果。
2021年3月1日,山東省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為由,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版)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作出009號、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青島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稱“印刷公司”)罰款人民幣60萬元、對徐某罰款人民幣12.25萬元。
印刷公司、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印刷公司、徐某起訴至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申請強制執行。印刷公司賬戶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印刷公司、徐某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調查核實。青島市檢察院依法受理,與某區檢察院組建辦案組,開展調查核實:1.委托青島市印刷行業協會調查印刷公司印刷機的年用溶劑用墨量。2.調取印刷公司的電費繳費收據。3.組織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就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專題論證。4.與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座談。查明:印刷公司印刷機年用溶劑用墨在1.5-2.5噸之間(滿負荷狀態下),屬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噸以下的印刷范圍。自2017年7月成立以來,僅有11個月電費超過5000元,結合印刷機功率,可以判斷出在這11個月中印刷業務量較大。
監督意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本案的行政處罰不適用“三同時”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要與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即“三同時”原則。為明確“需要配套建設環保設施”的項目范圍,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明確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項目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凡列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管理制度。《名錄》范圍以外的,要加強管理,凡現場檢查和監測表明其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或者投產后實際環境影響不能滿足當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可認定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2021年1月1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實施,年用低VOCs含油墨量10噸以下的印刷企業不再納入名錄。青島市印刷行業協會證實,印刷公司印刷機“年用溶劑用墨在1.5-2.5噸之間(滿負荷狀態下),屬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噸以下的印刷范圍”。《行政處罰法》確定從舊兼從輕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也明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原則。本案行政處罰作出時,印刷公司所從事的印刷項目已不在名錄范圍,不適用“三同時”罰則。
本案“一事雙罰”系適用法律錯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版)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項目建設違反“三同時”原則的,對建設單位予以行政處罰。2017年修訂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作出調整,對違反“三同時”原則的,處罰建設單位的同時,要處罰相關責任人員。本案中,印刷公司違法行為發生在2017年7月,2017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0月1日正式實施,基于上述原則,應適用該條例的1998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只對單位予以處罰。
青島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生效行政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提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并向行政機關發出通知書。
監督結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機關提請抗訴通知書后,組織了專家研討,經研究認可檢察機關監督意見,擬自行糾正行政行為,希望檢察機關促進化解。為減輕訴累,及時回應企業關切,檢察機關組織召開座談會,搭建行政和解平臺。促成印刷公司、徐某與行政機關達成和解。原行政處罰決定不再執行,行政機關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法院裁定終結本案執行,并解除失信、限高等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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