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法制審核怎么審?
【谷騰環保網訊】筆者最近參與某地對基層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時發現,一些基層生態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卷中,不管是在《立案審批表》中的“法制機構人員意見”一欄,還是在作出《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的《案件處理內部審批表》“法制機構人員意見”一欄中簽署的意見均為“已核、擬同意,報局領導審批”,甚至一些分管法制的領導在此表中簽署意見也為“擬同意”,這些案件缺失明確的法制審核結論(意見),此類情況,并非個案。
何謂“擬同意”?就是打算同意的意思,“擬同意”有同意的傾向,沒有真正的同意,需要進一步確認,否則在法律上就不能生效。
對此,筆者認為,以上各種簽署明顯不符合法制審核的要求,如果法制審核人員沒有對案卷進行認真審核,這種行政處罰案件面臨較大的敗訴風險。
哪些情形需要法制審核?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對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行政處罰案件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這里將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納入法制審核之中,為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設立了最后一道屏障。
法制審核具體審什么?
《行政處罰法》雖然將法制審核制度單獨作為一條進行規定,但并未對法制審核具體審核哪些內容作出規定。但是《辦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法制審核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在案卷審查過程中,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的問題,承辦機構應及時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送法制審核。
需要注意的是,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對法制審核主體有何要求?
法制審核的主體是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和《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法制審核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此外,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關于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法制審核問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廳于2022年8月3日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通知中已明確,市、縣兩級生態環境局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法制人員均可開展法制審核工作。
法制審核方式有哪些?
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對案情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開展審核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法制審核時,可以請相關領域專家、法律顧問提出書面意見。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可以請相關領域專家、法律顧問參與法制審核,提出書面意見。但法制審核的主體仍然是行政機關中的內設機構或工作人員,外聘的法律顧問只是起到輔助作用,最終的法制審核意見書上應由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負責法制審核的工作人員簽字,而不應由外聘法律顧問在“法制審核意見書”或者“法制審核意見欄”上簽字。
根據以上規定,法制審核意見應當是法制機構或人員根據審核材料就審核內容出具的獨立的書面審核意見,而不是在《案件處理內部審批表》的“法制機構人員意見”中簽署意見。
法制審核結論有哪些?
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以書面形式提出如下意見: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未發現明顯法律風險的,提出同意的意見;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程序不當或者適用依據不充分,存在明顯法律風險,但是可以改進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或者完善的建議;存在明顯法律風險,且難以改進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作者單位:李曉晰來自中共廣漢市委黨校;李超、劉永濤來自四川省巴中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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