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排污許可制作為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關乎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和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對企業事業單位排污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管,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近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海南經濟特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25條,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實行“按證排污”“按證監管”,強化信用管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排污許可管理與時俱進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業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海南省在推進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中也總結形成了新的經驗做法,亟須制定新的排污許可管理法規,以適應新時代管理工作的要求。
為做好起草工作,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認真研究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地方性法規,借鑒先進經驗,邀請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海南大學等行業專家召開立法座談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工委和省司法廳提前介入指導,征求了市縣政府、省直相關部門、相關企業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形成了修訂草案。
據了解,本次立法的總體思路是:一是堅持“小切口”立法,力求務實管用。二是補充細化上位法有關規定,對上位法已有具體規定的內容不再重復。三是保留現行條例中的特色條款。
5月28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海南經濟特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研究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于7月3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條例》是必要的,草案可行。
推進多污染物協同減排
作為進一步提升海南現代環境治理能力、構建海南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一環,《條例》出臺是建設美麗海南的重要保障。
《條例》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要求,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針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要求、技術服務機構管理需要等對相關條款予以修改,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
基于海南省直管市縣的實際,《條例》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變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關于“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之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同時,《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監督管理工作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條例》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推進多污染物協同減排的職責。
《條例》進一步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相關區域、流(海)域的重點污染物,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者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排污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為強化信用管理,《條例》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排污許可技術服務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納入環保信用監管,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可以作為監督管理、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等的參考依據。排污單位超過承諾執行的更為嚴格的排放濃度,但未超過國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相關部門暫停或者取消其依據承諾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
實行按證排污依證監管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證”,是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對排污單位“一證式”管理的依據,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自證守法。
《條例》指出,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較大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電力生產、精煉石油產品制造、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等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而且,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可以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
《條例》規定,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要求、排污單位應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全要素、全流程管理。
另外,《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和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排污單位可以同步辦理環評和排污許可證,提高辦理行政許可效率。
企業按證排污,政府依證監管。《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與污染源有關的執法檢查統一納入排污許可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環保信用評價和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執法檢查重點、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按照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
同時,對清單式執法檢查的內容進行細化,規定重點檢查排放口規范化建設、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實情況,抽查核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等。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提出,對實施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擅自降低為排污登記管理的,確認無效,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不按規定填報登記表、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放口信息化標識牌、監測點位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以及監測機構或其從業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等違反排污許可管理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