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處罰申請行政復議,這家公司最終將罰金從60萬元變更為20萬元
【谷騰環保網訊】某新能源公司因疏忽導致廢乳化液混合雨水通過雨水井排放口流入河道被罰,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遂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最終將處罰金額從60萬元變更為20萬元。近日,司法部遴選了第三批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此案位列其中。
廢乳化液混合雨水通過雨水井排放口流入河道,不服處罰申請復議
事情還得從2023年6月24日說起,申請人某新能源公司在廠區露天堆放塑料噸桶,因未及時檢查到噸桶上蓋未完全密封疊加連日降雨,造成桶內廢乳化液跑冒滴漏至地面,少量廢乳化液混合雨水通過廠區雨水井排放口流入河道,導致廠區西南側河面存有部分油污。
事發后,申請人迅速采取應急措施,將河面油污全部清理完畢,主動減輕了環境危害后果。
后某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出具《快速鑒定評估意見書》,認定生態環境損害總計為17294.6元,其中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為14288元、應急處置費用3006.6元(申請人在應急處置時已自行支付)。
被申請人浙江省某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案件線索后依法立案調查,認為其泄漏的油污污染已經影響河面水質,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規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60萬元。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因疏忽造成且迅速采取應急措施,處罰金額由60萬元變更為20萬元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對案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情形的認定以及相關處罰依據的適用是否準確。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項分別規定了兩種違法情形,即“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和“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前者“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后者“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本案中,申請人對廢乳化液使用堅固密閉式塑料噸桶貯存后集中定點堆放,并用大片聚氨酯板材遮蓋,堆放處地面已硬化,定期由具備合法資質的第三方依法處置,可以認為申請人已采取了一定的防揚散、防雨防風防曬、防滲漏的措施。
申請人因疏忽造成個別塑料噸桶未完全密封疊加惡劣天氣因素,導致少量廢乳化液混合雨水流入河道,其違法行為更符合“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予以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情形,但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法行為屬于“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情形,對申請人給予處置費用(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三倍的罰款60萬元。
該處罰結果不僅在認定違法行為的性質上不準確,而且與污染事件發現后申請人迅速采取應急措施、減輕環境危害后果等情節不相匹配,有違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復議機構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將處罰金額由60萬元變更為20萬元。申請人主動提出,向被申請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戶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和捐贈款共10萬元,專項用于生態修復。
■專家點評
行政爭議應以查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為基礎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宋華琳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以打造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為目標,創設了一系列新制度來保障目標的實現,而行政復議調解就是其中之一。行政復議調解是指在行政復議機關的主持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在總則第五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條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有限調解擴展為全面調解,并將其上升為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各類行政爭議原則上都可以進行調解,只是調解內容和調解過程受合法性原則和自愿原則的限制。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在發現違法行為定性錯誤,且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全面的情況下,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依法高效化解行政爭議,最終取得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其一,行政復議調解需要在查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礎上進行。行政復議調解是終結行政復議程序的一種方式,與行政復議決定一樣,需要確保行政復議法立法目的的實現,即防止和糾正不當的行政行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因此,行政復議機關依然應當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形成結論的基礎上再進行調解,如此,既能為調解奠定基礎,也使得行政復議機關在調解終結之后,可依照相關規定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或人員進行監督。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定的防揚散、防雨防風防曬以及防滲漏措施,只是因為疏忽未完全封閉塑料噸桶,疊加惡劣天氣才造成危險廢物流入河道。因此,申請人并非未采取防范措施,只是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違法情形不同,相對人的主觀過錯也有不同,而這可能顯著影響相對人的違法責任。行政復議機構在厘清案件事實后,認為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這為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降低罰款數額提供法律依據,但也并非不予處罰,而是依據正確的法律依據,重新確定罰款數額。
其二,行政復議調解可以促進行政爭議雙方的對話與溝通。調解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搭建了一條直接溝通的橋梁,使得相對人的意見與訴求能夠及時、通暢地反饋到行政機關,有助于行政復議機構找準矛盾癥結,提高行政復議的針對性與實效性。2024年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提出行政復議案件要應調盡調,在案件辦理全流程、各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和促進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達成共識,及時化解行政糾紛。當然,要真正落實行政復議高效為民原則,就應當考慮相對人是否存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認為申請人在污染事件發生后迅速采取應急措施,并減輕了環境危害后果,此時如果罰款數額過高,將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的過罰相當原則。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申請人主動提出為生態修復捐款,這可謂是通過行政復議調解化解糾紛、增進互信、促進合作的生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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