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位法如何在上位法規定范圍內設置罰款幅度?
【谷騰環保網訊】從我國法律規定和立法實踐來看,下位法在具體規定罰款幅度時,可以在上位法規定的罰款幅度范圍內提高下限或降低上限,但不得突破上位法規定的幅度,降低下限或者提高上限。具體規則如下:
一、合法邊界
1、允許調整情形。若上位法規定罰款幅度為10萬至100萬元,下位法可作出細化規定,即提高下限(>10萬元)或降低上限(<100萬元),但不可降低下限(<10萬元)或提高上限(>100萬元)。
2、禁止突破幅度。若下位法將罰款下限降至上位法下限以下或上限提高至上位法上限以上,就屬于“突破法定幅度”,導致沖突違法。
二、法律依據
1、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下位法必須在上位法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或突破。
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于2005年7月29日答復指出,“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幅度時,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幅度內提高下限或者降低上限,但不得突破行政處罰的幅度,降低下限或者提高上限。”
三、現存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04〕96號),明確將“下位法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列入“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見情形”。該意見與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答復意見相左。也有部分學者認為,提高下限可能導致加重處罰,增加當事人行政責任負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如何實現“過罰相當”,避免機械執法,這是下位法設置罰款幅度時必須充分考慮的重要原則。
作者單位: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生態環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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