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水務被罰40萬元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陜西省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對榆林桑德水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陜K環罰〔2025〕32號),該廠因COD、氨氮、總磷、總氮濃度日均值均存在超標排放,被罰款肆拾萬元整。
處罰信息如下:
當事人名稱:榆林市桑德水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污水處理廠總排口2025年2月1日至2月22日、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期間,COD、氨氮、總磷、總氮濃度日均值均存在超標排放,期中最大超標倍數為2月7日氨氮濃度日均值,即11.338毫克/升,超標2.7倍。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榆環罰(聽)告字〔2025〕28號),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在規定的限期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視為放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參照《陜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日排放量不足5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超標2倍以上3倍以下,處罰幅度:40-50萬元,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理:
1.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標排放違法行為;
2.處罰款肆拾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