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法典修改第三方服務機構相關條款
【谷騰環保網訊】《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法典草案》)第五編“法律責任與附則”中涉及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兩條: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的機構、從事生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等服務機構,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或者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資質。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鐵路機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篡改排放控制系統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鐵路機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拆除、屏蔽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鐵路機車排放控制系統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維修單位處每輛五千元的罰款。
筆者認為,上述條款的設計存在一些問題。
其一,針對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的違法行為,沒有區分“弄虛作假”與“不規范”。
上述兩條款均針對弄虛作假、偽造、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具有主觀故意的心態下,通過更換、隱匿、遺棄、偽造、編造、篡改、偽造等“無中生有”“移花接木”的不正當手段,使得數據、報告或服務行為喪失真實性、準確性,最終達到逃避行政機關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或欺騙社會公眾等非法目的。
但實務中,第三方服務機構不僅只有“弄虛作假”“篡改偽造”這種行為,還存在由于粗心大意、對標準規范理解有偏差、業務不熟練等原因導致不完全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如果立法沒有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使得行政機關要么硬套弄虛作假條款,導致法律風險,要么因無對應罰則放過該類行為,導致履職風險。
其二,第1086條的罰款設計與第1102條相比,罰款設置過低、操作難度較大
該條使用了“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倍率數距式的罰款設定類型,即將罰款設定為某特定基數的倍率期間,以倍數設置罰款的上限和下限。但是,以違法行為人“所收費用”作為基數存在以下缺點:一是調查取證成本相對較高,這種證據材料往往僅存在于違法行為人處,出于“趨利避害”的心理,可能并不配合提供相關合同、發票,或提供虛假的合同或部分票據,導致計算遺漏或計算錯誤;二是計算方式不明確,“所收費用”是合同金額還是已收金額?如果行為人暫時沒有收取,或作為另一服務項目的附帶內容,又該怎么計算?第三,在當前第三方服務低價競爭的環境下,有的服務項目收費很低,僅以所收費用三到五倍罰款,違法成本過低,起不到懲戒作用。
更要看到,第1086條與第1102條相比,后者針對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鐵路機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就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086條違法行為的危害與第1102條相比往往更嚴重,但罰款設置顯然過低。
因此,建議上述兩條修改為: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的機構、從事生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等服務機構,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或者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資質。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鐵路機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作者單位:北京德恒(蘇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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