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排污權交易與其他制度的銜接,讓“環境有價”真正落地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通過市場化機制盤活資源環境要素,推進排污權等市場化交易。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排放交易與減排研究中心主任蔣春來告訴記者,加強排污權核定量與許可排放量、排污權交易主體與排污單位分類管理名錄等銜接,從根本上確立了排污權交易服務于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核心定位,有利于加快構建體現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導向和行業技術水平的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
蔣春來,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排放交易與減排研究中心主任,長期從事污染減排、排放權交易等環境規劃與政策研究,參與編制《“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等國家級文件。發表論文50余篇,參與出版著作10余部,曾獲得中國青年女科學家團隊獎、環境保護技術一等獎、中華環保聯合會杰出青年科技獎等。
中國環境報:近日出臺的《意見》中,明確到2027年要建立健全排污權交易制度,其背景是什么?有哪些現實問題需要解決?
蔣春來:我國資源相對短缺、環境容量有限是基本國情。過去各地區各部門積極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探索通過市場機制破解資源環境瓶頸,取得了明顯成效。比如,已經建立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中國水權交易所等平臺,在28個省份開展了排污權交易試點,使相關交易制度和市場日趨成熟。
但同時也要看到,目前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仍處于起步階段,面臨著管理制度不完善、交易主體和方式不夠豐富、政策銜接和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問題。在這一背景下出臺《意見》,目的就是要在全社會樹立“資源環境有價”的理念,引導資源環境要素有序流動、優化配置、提高效率,集聚綠色低碳發展動能。可以說,持續深化排污權交易正是貫徹這一理念、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效能的重要舉措。
中國環境報:當前我國在排污權交易實施過程中存在哪些具體難點和挑戰?
蔣春來:目前,排污權交易制度的主要短板有四方面:一是法律法規保障體系仍待加強,規范初始排污權分配、市場化交易和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還需完善。在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需要從頂層設計上進一步規范和引導地方開展排污權交易。二是企業間交易市場不活躍,市場化交易還需進一步激活。三是由于排污許可等多項環境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和完善過程中,排污權交易制度與其他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尚不夠順暢。四是排污權交易相關數據質量監管有待加強,排污權核定的精準性、及時性有待提高。
中國環境報:針對這些挑戰,您認為需要優先推進哪方面的制度建設,具體有哪些措施可以落實?
蔣春來:排污權交易首要解決的問題是環境容量資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具體來說,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關鍵環節來解決。首先要完善法規標準。研究完善有關法律制度,進一步明晰資源環境要素的交易原則。建議國家層面出臺深化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指導文件,明確基本定位、實施原則,規范排污權確權核定、有償使用等關鍵環節,為各地排污權交易工作指明方向、提供依據。
其次要健全市場機制。加強交易規則建設、完善儲備調節機制、健全價格形成機制,提升市場活力和資源配置效率。充分發揮政府在交易規則制定、監管機制構建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同時激活市場在資源配置和價格形成中的基礎性功能,激發市場內生動力,有效提高排污權配置效率,降低污染減排成本。
再次還要加強與其他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在管理對象、核算口徑、核算方法、平臺建設、數據管理、監管執法等方面加強與排污許可制、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效銜接,將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管理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中。
最后加強數據質量監管。不斷強化能力建設,夯實排污權交易統計數據基礎,加強重點污染物監測網絡建設,提高監測和統計數據的有效性、真實性,提高排污權核定的準確性。強化排污權交易數據質量監管,建立數據審查機制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流程,避免企業虛報、瞞報排污數據,防止排污權的不當獲取和交易,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中國環境報:您剛才提到制度銜接是加快構建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的關鍵環節,目前全國已有28個省份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其中有哪些實踐經驗值得關注?
蔣春來:自試點啟動以來,全國28個省份不同程度參與了排污權交易工作。各地區在制度銜接方面積累了有益經驗,部分省份從管理口徑、排放量核定等方面積極探索排污權交易與排污許可制、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的有效銜接。
例如,浙江省為加強排污權交易制度與環評、排污許可相關制度銜接,通過數字化改革創建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監管系統,打通“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排污權交易、排污許可管理”三個核心環節,在建設項目通過環評審批后,環評審批系統將審批結果同步推送至排污權交易系統,企業完成排污權交易后,排污權交易系統將交易結果同步推送至排污許可監管系統,確保符合排污許可申領條件后向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并實行全流程實名制監管,確保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核算和管理要求全面統一。
佛山市作為廣東省首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城市,在管理口徑上建立了統一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平臺,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載體,將環評審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監測、執法等各環節信息打通整合,實現了“一證式”精細化管理。借助排污許可證這個“環保身份證”,各部門共享企業排污信息和監管要求,實現了從環評源頭預防到排污許可監管的全鏈條銜接。在制度協同上,佛山市將排污許可證所載明的排放指標與排污權交易銜接起來。排污許可證量化了企業的排放指標,而排污權交易通過市場調節這些指標。當地規定,納入交易范圍的新建、改擴建項目如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必須通過全市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購得相應指標,完成“過戶”后方可取得排污許可證。
安徽省宣城市則通過建立“一評一權一證”銜接機制,將建設項目環評、排污權交易和排污許可緊密融合。具體而言,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中必須明確項目所需的排污權指標。而在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注銷等各環節,都與排污權交易實行無縫銜接。這種機制確保企業在環評階段就明確排污權需求,并通過交易獲得指標,使后續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交易結果直接對應,加強了排污權交易與其他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提高了環境管理效能。這些經驗對全國推進排污權交易改革有一定借鑒意義。
中國環境報:各地區持續深化排污權交易過程中,如何結合自身實際條件開展探索,實現排污權交易與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銜接?
蔣春來:各地區可結合自身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特征、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和環境管理實際情況,靈活設計并深化符合地方特點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具體來說,在實際管理中建議從四個方面與排污許可制進行銜接。
一是管理口徑上逐步實現統一,排污權核定對象原則上應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工業行業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增加排污許可名錄中實施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
二是核定量保持一致,依據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核定初始排污權。對于間接排放水領域重點污染物的,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排水量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進行核定。
三是以許可證為確權憑證,排污權原則上應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應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相關信息。暫時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各地可根據實際管理需求,通過創建排污權電子憑證等方式實現排污權全面登記和動態管理。
四是依托許可證實施監管,對于排污單位排污權超總量排污的,結合排污許可執法監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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